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马列主义基本知识、一般文化水平和基本技术知识,能够掌握一定专业,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中等专业干部。第二条为完成这一任务,(主管部门名称)所属的(学校名称)学校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高等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培养干部,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第二章学生第三条凡年满十五周岁至二十五周岁,初中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和少数民族的录取年龄可放宽到30岁。第四条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的,须持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体检合格证明(在职干部还须有服务机关许可证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 *考试科目有:

(一)中国革命常识

(2)中国语言

(3)数学第五条凡报考建筑艺术与美术学院者,应参加轮绘考试;报读体育、音乐、戏剧类学校的,应根据其专业性质增加考试项目。第六条烈士家属子女、产业工人子女、革命干部子女、青年农民子女、工农子女、少数民族子女与其他学生入学考试成绩相同的,应当优先录取。第七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必须:

(一)认真学习政治和时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2)努力学好所有课程,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实验室作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考试和参加教学、生产实习;

(3)遵守纪律,服从校长和教师的指令;

(4)对校长、副校长、老师、工作人员、服务员、同学有礼貌;

(5)遵守校规;

(六)爱护公共财产;

(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时刻注意清洁卫生;

(八)随时携带学生证,并注意保管。第八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赞美

(二)颁奖

(3)发奖。

学生获得的所有奖项都应记录在其个人材料中。第九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建议

(2)公开警告

(3)最终警告

(4)开除学籍

所有学生的处分都要记录在* * *个人材料里。除开除学籍外,学生改正错误时,校长可撤销对其处分,并在个人材料中注明。第十条一贯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恶劣者,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予以公告开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通过国家考试或者毕业设计答辩的,由学校颁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证明其合格。学习和品行成绩优秀的,颁发成绩优秀的毕业证。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服役三年后,经服役机关批准,可申请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第十三条凡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均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送免服务期,并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免于试入同等性质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确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继续学业的学生,可允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 * *学籍。第十五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确需休学、转学、转专业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教学工作的组织第十六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特制定以下教学方法:

(1)上课;

(2)在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教学医院实习工作;

(3)作业;

(4)生产实习;

(5)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第十七条每学年自九月一日起,分为两个学期。教学计划中规定了理论教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考试、寒暑假的时间。第十八条教学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后实施。第19条通识课程及基础技术课程之教学大纲,由中央高等教育部定之。专业课的教学大纲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批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制定课程表,并在开学十日前公布。每门课程一般应持续两个教学小时(两节课)。每节课45分钟,课间休息10分钟。第二十一条教学以班级为单位,规定每班四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