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一)中国革命常识
(2)中国语言
(3)数学第五条凡报考建筑艺术与美术学院者,应参加轮绘考试;报读体育、音乐、戏剧类学校的,应根据其专业性质增加考试项目。第六条烈士家属子女、产业工人子女、革命干部子女、青年农民子女、工农子女、少数民族子女与其他学生入学考试成绩相同的,应当优先录取。第七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必须:
(一)认真学习政治和时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2)努力学好所有课程,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实验室作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考试和参加教学、生产实习;
(3)遵守纪律,服从校长和教师的指令;
(4)对校长、副校长、老师、工作人员、服务员、同学有礼貌;
(5)遵守校规;
(六)爱护公共财产;
(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时刻注意清洁卫生;
(八)随时携带学生证,并注意保管。第八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赞美
(二)颁奖
(3)发奖。
学生获得的所有奖项都应记录在其个人材料中。第九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建议
(2)公开警告
(3)最终警告
(4)开除学籍
所有学生的处分都要记录在* * *个人材料里。除开除学籍外,学生改正错误时,校长可撤销对其处分,并在个人材料中注明。第十条一贯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恶劣者,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予以公告开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通过国家考试或者毕业设计答辩的,由学校颁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证明其合格。学习和品行成绩优秀的,颁发成绩优秀的毕业证。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服役三年后,经服役机关批准,可申请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第十三条凡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均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送免服务期,并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免于试入同等性质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确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继续学业的学生,可允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 * *学籍。第十五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确需休学、转学、转专业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教学工作的组织第十六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特制定以下教学方法:
(1)上课;
(2)在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教学医院实习工作;
(3)作业;
(4)生产实习;
(5)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第十七条每学年自九月一日起,分为两个学期。教学计划中规定了理论教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考试、寒暑假的时间。第十八条教学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后实施。第19条通识课程及基础技术课程之教学大纲,由中央高等教育部定之。专业课的教学大纲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批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制定课程表,并在开学十日前公布。每门课程一般应持续两个教学小时(两节课)。每节课45分钟,课间休息10分钟。第二十一条教学以班级为单位,规定每班四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