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类型?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3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上八种情况,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决定的。
法律表达的知识发展;
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被告人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对其反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有罪证据,自诉人没有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被劝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