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人主张在实际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处分无效,第三人主张是善意取得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