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者对作者按照合同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外国人或外国在中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受中国法律保护。其他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大多数重要国家都加入了与中国相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国家制作的作品也受到中国版权法的保护。根据理论,版权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如何保护,作者有什么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国决定。显然,作品在中国的使用需要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断,在美国的使用需要根据美国的著作权法来判断。
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出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权、改编权、翻译权和集会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编辑本段】包括表格中所指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以下列形式创建: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版权依法产生。
2.也叫版权。分为人格权和作品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权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
3.拥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在保护作品产权等排他性私有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兼顾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信息的传播,所以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都不是著作权要保护的对象。
版权产权的类型
在过去的100年中,作品的产权类型发展迅速。过去单纯的出版权和表演权,因电影的发明而被赋予公开放映权,因广播电视的发明而被赋予公开播放权。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开传播权应运而生。除了这些新的版权权利,其他更传统的权利也因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例如,因为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以前作品的拥有者基于所有权有权利出租,规模有限,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然而,大型连锁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作品的出租权也应考虑在内。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几种基本权利,其中有些是专有权。他们拥有在商定的条件下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禁止或允许:
以各种形式复制各种作品,如以印刷或录音方式复制中国作品或音乐作品。
公开口述和表演其作品,如公开表演戏剧和表演作品或音乐作品,公开口述中文作品等。
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卫星或互联网公开播放和传播其作品。
公开发行他的音像作品;向公众展示他的摄影作品、艺术作品和平面作品。
把他的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或者改编,比如把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把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
很多受版权保护的创意作品需要大量的发行、传播和投入才能推广(如出版物、音乐作品、电影);因此,版权人往往将自己对作品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广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而报酬往往是在作品被实际使用时支付的,所以称之为许可费/版税。
作品的财产权是有期限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条约,是创作者死亡后的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这一时间限制使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
著作权人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通过法院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上述手段包括搜查住所,找出与受保护作品有关的非法复制(即“盗版”)的东西,作为行使其权利的证据。权利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对违法行为发出禁止令,并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其所遭受的财产和名称权等人身权方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版权[1]
版权,国内网络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但很少被起诉。一方面,普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盗版多,侵权一般较轻,起诉成功的赔偿往往不如人力财力的消耗。
对于中小网站来说,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在非法转载。
非法翻印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成原创。某网站转载了一篇文章,文章通过改标题等内容彻底改了。署名不是原作者。这种情况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修改权,是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一般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一些小网站,也存在于一些大网站,但不多。
2.转载无署名。表示转载文章未注明作者信息,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没有署名,网站往往默认为原创。而第一种情况往往就是这样进行的。
3.无链接转载。目前只有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通过链接注明出处才是合法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很多大型网站广泛采用。这种侵权行为只会出现在网络上。作为站长,我们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外链数量是评价网站在互联网上权重的第一要素。无关的转载会造成搜索引擎检索到的文章混乱。往往原作者的文章不排名第一,而从网站转载的文章却是第一,这对读者来说是不可取的。从影响来看,这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目前很多独立博主推崇的cc协议也禁止这种行为,但目前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侵权行为。但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通过链接注明出处,根据相关规定,“无链接转载”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在作者明确禁止转载的情况下,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通过链接指向原文,但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目前互联网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文本。最全面的互联网法律是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我们期待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