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权利要求是什么?

你好!权利要求用于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1.索赔类型

根据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索赔在国际上也被称为作物索赔。其保护的对象是以人类技术生产的东西(产品、设备),包括以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零件、元件、电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合成物、化合物、药物制剂及其他特定实体。

方法权利要求在国际上也被称为活动权利要求。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时间过程元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和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的方法。虽然东西,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会涉及到这些方法步骤的执行,核心不是对事物本身进行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每个特征的实际限制作用最终应当体现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不能用结构特征和参数特征明确表征时,允许用方法特征表征。但以方法特征为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限制效果取决于其对产品本身有什么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含有使用限制的产品权利要求,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限制,但其实际限制效果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影响。例如,题为“钢水浇铸用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使用“钢水浇铸用模具”对主题“模具”有限制作用;至于“一种用于形成冰块的塑料模盒”,由于冰块的熔点远低于“浇注钢水的模具”中钢水的熔点,不能用于浇注钢水,因此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定义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没有影响,只是描述了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对判断产品或设备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没有影响。例如,“化合物X用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因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是具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而没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使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其他技术方案。

当一项权利要求包含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同类型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进一步限定了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引用的权利要求,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或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以前的权利要求。由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定义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添加技术特征。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一项在先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多项在先权利要求,后者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对象的保护范围最广。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被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是也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者间接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可以有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平行独立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