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条例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第三条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高品质生活圈、新型城镇化样板、生产性服务业引领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第四条南沙新区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设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制度优势。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促进南沙新区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南沙新区。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涉及南沙新区建设开发的事项,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九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合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其在南沙新区适用的决定或者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支持和推动南沙新区试点工作。第二章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职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南沙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施南沙新区土地利用管理;
(五)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房管、环境保护、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林园林、水务等工作。南沙新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移交给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目录,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职责、公共服务范围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和执法权原则上不得收回。第十一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第十二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第十三条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南沙新区城乡规划的编制、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大型项目的引进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在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