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2年修订)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和高校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技进步活动,引导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实践。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建设。支持与中国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和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七条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高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加强高技术研究开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发展。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机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实验区、开发区应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技术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开发和应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第十二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设立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配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土地使用、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省、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四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制度。经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章企业科技进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