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诉讼?

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广义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正当理由和良好目的,明知自己缺乏正当的诉讼理由而不参与诉讼,并期望通过诉讼或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的司法地位的行为。既包括串通欺诈的虚假诉讼,也包括滥用诉权。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滥用诉讼权利(本文无特别注明时,所指的恶意诉讼仅指狭义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这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恶意诉讼是与善意相对的一种恶意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两种理解: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诉讼行为,贯穿起诉、审判、执行,也包括刑事举报;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的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的标准

认定恶意诉讼是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在实践中,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在形式上有合法的表象,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认定,因此需要对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1。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追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即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明知故犯地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过失是指对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学界尚有争议,但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目前不宜将其纳入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目的,其诉讼就不应是恶意的,以免挫伤公民的诉讼热情。

2。客观来说。客观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仅限于起诉,还包括一审、二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行为。

3。有破坏性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一切权利。财产不仅指诉讼之外的物质财产,还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最常见的有侵害自由的恶意刑事指控、侵害财产权的虚假诉讼、侵害名誉权和商誉权的滥用诉权。

4。恶意诉讼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恶意诉讼的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二)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者个人财产,逃避债务的;(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法院待执行财产的;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捏造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犯罪举报;(2)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4)虚假起诉无关第三人。(五)虚假申报特别程序。为了利用特别程序的结果,恶意提出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诉权滥用是指具有合法的诉权,但追求合法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的不当诉讼行为。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二)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三)滥用诉权,以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的;(4)滥用知识产权诉权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5)滥用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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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基于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三)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六)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