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我所在的农村,盖了房子,承包给了一个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跌倒受伤。我的家人有责任吗?责任有多大?

1,应该承担责任。

2.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或者赔偿责任,能够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相对于受伤的人,你的家人和包工头都有义务支付全部赔偿。当你的家人承担了责任,你可以依据法律或协议向责任人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方对定作、指示或者挑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积极与承包商和受伤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请律师采取法律行动。

扩展数据:

案例:2017 10、周、赵、李受雇于徐,在郑承包的养鸡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门楣断裂导致墙体倒塌,造成周、赵、李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将周、赵、李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周某、赵某、李某出院,其他损失无人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赵、李分别将养鸡场法定代表人徐、郑、刘告上法庭。

本案审理后,判决徐某为周某支付5.7万元,赵某支付4.8万元,李某支付4.3万元,郑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郑、刘拒不履行义务。周等人多次催促徐某、郑某、刘某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65438+2009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徐某、郑某、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相应义务。

履行时间届满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三名被执行人,但三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逃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寻找。

2065438+2009年3月22日上午,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在家,立即出发,成功将其抓获至法院。

被带回法院后,刘说:“我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徐和郑没钱还,我再还,但是现在他们也没有出面协商这个事情。我觉得表演的话会赔钱。现在我可以把他们都叫到法院,一起协商赔偿。”

于是,执行干警让刘某联系徐某、郑某到法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临近中午,徐某和郑某陆续来到法院,还没来得及吃午饭的执行干警们立即组织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同日,被执行人徐某、郑某、刘* * *共筹集资金148000元,并分别向周某、赵某、李某支付赔偿金,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中国法院网-河南鹤壁:致力于实施三春温暖让受伤农民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