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财产权是什么关系?找到解决办法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虽然物权客体原则上是有形的,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立的基本物权制度中,仍然存在着“第三人”,这就是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如此密切,如果分析不当,物权本身的地位可能很难做到真正的明晰。众所周知,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中的无形财产仅指一些财产权,不包括现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没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和抽象的方式来认识的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用益物权、地役权等物权,法国民法典直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二是无形财产权。法国法律中无形财产权的范围要比知识产权大得多,不仅包括著作权和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还包括主体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大价值的商业资产、客户、营业场所、企业名称、商业信息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一些法国学者对无形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做法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有形财产”,因为所有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事物和权利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和分类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上讲,物不应被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中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不是物本身,财产权是权利的主体。没有人享有权利的东西,根本不是财产。”(注:flouretaubert,lesobligations,L 'acte Juridique,a.colin,8e ed,1991,第4期)然而,法国其他学者认为,无形财产权的存在是现代社会中不争的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没有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明确了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控制高于无形财产,而无形财产是一种更具概念性的权利,更容易自我分解,持续时间更短,严格由法律和情势形成的社会背景决定。与此同时,法国学者也就无形财产权是否是一种“所有权”展开了争论。显然,无形财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等利益)和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可转让),对所有人具有绝对效力(绝对权利)。可以说,无形财产权除了权利客体不是有形的以外,在许多基本方面与所有权没有区别。正因如此,许多学者认为无形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破坏了”。(注:m . a . Hermite:《非法律技术中‘软’概念的含义:典型的知识产权》,a.p.d.1985,331ets。)但是,更多的人否认无形财产是真正的所有权,理由如下:(1。(2)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功能;(3)所有权一般是永久的,而无形财产权通常是永恒的(诚然,有些无形财产权的暂时性是名存实亡的。比如商标权没有时间限制是因为可以无限期地“续存”其效力,商号也是如此,但是时间的推移仍然可以影响到它,这说明这些权利会因为停止使用而失去效力);(4)法律对权利人的身份一般没有特殊要求,但无形财产权通常取决于权利人的职业和身份;(5)无形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中所包含的物质信息的专用使用权实际上更具有“天然性”,而作为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任何无形财产权的产生通常都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同时,无形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是国际性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