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自主设立中小企业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减少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广小企业贷款网上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上平台。
(三)坚持有压力,明确支持重点,积极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对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兴业务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剩产能和贷款,鼓励支持列入环保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中小服务企业。
(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应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令”原则,包括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配置、单独的客户识别和信用评估、单独的会计核算,并构建专业的管理和评估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小企业客户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可靠的与小企业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小企业授信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进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探索和开展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力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应在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点,有效进行独立统计和监管,完善评价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机构网点改造,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改善对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本地,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努力打造自己的“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域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中小商业银行合格分支机构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在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促进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的乡镇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中型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批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第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投资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投资运营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初期的引导和培育,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健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M&A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0)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动完善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实施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中小企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级等相关配套机制,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商业银行扩大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业务连续性”原则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示制度的宣传,提高租赁登记的公信力和检索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引导和监管,推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统一管理和合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确保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第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级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投资者自律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的担保体系,全国统一规范运作,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和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继续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开发信用保险、短期抵押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实施中小商业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和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征信等信用中介作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信用培育,延伸金融服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地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营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完善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透明度,有效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努力在信息收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优惠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完善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差异,允许各类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中资企业到境外借款,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合作和监测评估机制。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加强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宣传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引导效果评价体系,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引导效果评价内容,单独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评价指标,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共同将本意见转发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落实本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监管委员会
证券监管委员会
保险监管委员会
20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