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亿元!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外资存量稳定和增量增加,全力稳定外资基本盘,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实施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应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在其外资管理机构管辖的银行登记、变更和注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以净资产的两倍登记外债,并在登记金额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企业从“赌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举借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第二,加大招商力度。
(3)创新招商方式。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在广东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联系跨国公司的直通车机制。继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常态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招商引资机制。大力推进网上招商、视频招商、网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网上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招商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鼓励招商团队及其成员。充分发挥省驻外经贸办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和项目转化工作。(省商务厅、贸促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对重大外资项目的支持和保障。落实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年度实际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增资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新项目,按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543.8亿元。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总投资6543.8+0亿美元以上正在洽谈、签约、施工的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内重大外资项目专班。省政府将统筹协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及时向国家部委汇报,寻求支持和解决。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行“一企一专”“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落实“以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改革措施,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项目移交时开工建设。(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外资总部企业发展。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粤设立总部型企业的措施,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机构在粤设立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将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对首次为省财政贡献65438+亿元以上的外资总部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财政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65438+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地方政府负责)
(6)强化平台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允许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体系,推进全功能跨境资金池业务。继续推进向广东自贸试验区下放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支持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省级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利用“一企一策”加强产业链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向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省商务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护外国投资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加快保护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制定涉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业务流程。加强对省内外商投诉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确保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确保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外资企业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省级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有标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各省级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各地方政府负责)
(十)规范外商投资领域审批监管。深入推进规划土地“多审多证多测多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告审批材料。科学合理设置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实行“全面检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和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外国市场参与者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的便利性,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创新创业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技能人才的停居留限制。继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广深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省内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外资制造企业通过设备奖励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的奖励力度。支持外资企业向国内市场销售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强国内销售渠道建设,精准满足消费需求,强化国内融资信贷支持。确保内外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同等政策,帮助企业脱困。指导和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的前提下,办理邀请外籍员工来粤手续和“快速通道”。(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稳定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资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合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精准施策,切实抓好稳定外资工作。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每月通报各市利用外资情况,对稳定外资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约谈相关负责人。省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项措施,促进外资稳定流入。(来源:官方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编译/汽车之家?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