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费

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是多少?

(一)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其他人格权案件”,所以非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缴纳诉讼费。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药费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依据。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2.损失的时间费用

被害人旷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实际误工日期小于休假证明的,以其实际误工日期确定;迟到实际工作日期多于请假证明的,一般按请假证明确定。

3.食物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补偿。

4.护理费用

被害人被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通过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进行鉴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应当补偿其护理费用。

5.运输费用

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应当补偿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交通费补偿一般应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车、火车硬座、轮船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当地没有这种车(船)。

交通费应该与就诊次数一致。账单少于就诊次数的,一般可以按照实际账单认定;账单多于就诊次数的,应当按照实际就诊次数确定。

6.住处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等待治疗,且伤情不允许其回国,或往返家中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补偿其本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住宿费补偿可以凭住宿费收据,按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饲料

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补偿。

营养费用补偿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咨询治疗医院后决定。

侵权人探望被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视为赠与。

8.残疾补偿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

根据法医鉴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伤残之日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具有补偿功能的器械的,补偿金额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器械的使用寿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费用计算。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送尸体、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存放第一期骨灰。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丧事决定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死者家属违反殡葬相关规定的,因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11,死亡赔偿金

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支付20年。死者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补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被害人实际扶养的人,是指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扶养、抚养、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