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研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广东软件行业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产业商业化和一体化,软件管理商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中国软件产业;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本行业相关活动,服务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888号8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修订和推广行业标准。
(二)订立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倡导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三)开展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四)组织本行业的展览、展销、展示和技术交流。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五)收集、分析行业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编制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评选和推荐活动。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软件技术和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推动广东软件产业国际化。
(九)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和信息化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热心参与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被推荐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协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2)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但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除外;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协会会出面维权;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会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即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所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全省软件产业发展;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按照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5年8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