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
2.其次,根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本身来看,所谓“赔偿”就是“补偿”,“补偿”就是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将被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国家状态。因此,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符合上述要求,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为后续科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复制发行带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五)制作、销售假冒签名的艺术品;(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