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标准和范围
知识产权自诉案件在被害人可以起诉的案件中,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并不是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自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害人不能自行提起自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
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