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德国,巴基斯坦,俄罗斯,古巴现行宪法。
第一节。宪法源于发展
亚洲各国都借鉴,这是战后宪政的成功典范。
一、历史总结
35.7万平方公里,81万人口,1,871年统一,颁布了第一部帝国宪法。一战后成为共和国,1919年制定了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手中。二战后,德国被四个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事化、非垄断化、非中央集权化,使德国不再成为威胁和平的来源。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西部成立,10年10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东部成立。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以来形成传统,但整体上处于威权国家。西方三国首先在德国恢复了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的原则,公务员保持中立,服务于社会而非国家。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方各国总结魏玛宪法(最自由的宪法产生了一个自我毁灭的独裁政权)的教训,制定宪法。
1948年8月,西德召开制宪会议,确立了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并以“基本法”为名制定宪法文件。1949年5月,由来自各州立法机构的6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三读通过了《基本法》,以三分之二多数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基础,作如下补救: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没有实权,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元首,而下议院联邦议院是实际的主权机关。2.为了保持政府稳定,只有通过“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才能推翻联邦议院。3、全民公决仅限于处理国家关系的范围。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了小党派的扩散。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行为,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第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可以由议会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修改,它并不死板。在过去的50年里,它已经被修改了48次。
修改基本法有三个限制:1,联邦制不变;2.不要改变州参与联邦立法的原则;3.它不影响宪法的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联邦制、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人民主权、权力下放和人民抵抗的权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只能增加,不能废除。
1989 165438+10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四个前占领军与德国拟定了“四加二协议”,确立了德国统一的步骤。1990 1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会完全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第二节邦联议会
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也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最高,联邦议会处于权力结构的中心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一.联邦议院
(1)组成和任期:由人民选举的656名成员组成。居住三个月以上的65,438+08岁者有选举权,当选者必须取得德国国籍一年以上。采取双票双计的办法,每个选民有两票,一票按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单一候选人当选,另一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则确定政党候选人的选举名额。“5%条款”:如果一个政党获得的有效票数少于总票数的5%或首票席位数少于3个,将失去根据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席位的资格,其首票当选的议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议会活动,从而限制小党和纷争的数量。
(2)组成和组织
1.议员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代表。他们实行普遍代表制原则,根据自己的良心和人民的福利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实际上他们往往受议会团体的指使。为了保护议员的独立性,《基本法》赋予议员生命保护权、不起诉权和豁免权,以及拒绝作证权。
2.议长:一名议长,从最强大的议会团体中提名,和四名副议长。
3.长老会:协商和协调机构,有25名成员,由主席团成员和议会党团秘书长组成。任何立法和审议活动只能根据其建议进行。
4.专门委员会有24个,都是常务委员会,大部分和政府各个部门一致,便于监督政府。每位议员至少参加一次,由议会党团调配。
5.临时特别委员会:讨论重要议案,处理特定问题。
6.议会党团:在众议院拥有5%以上席位的政党组织。众议院的所有工作都需要议会党团的参与和协调,政党联盟也可以联合组织一个议会党团。建立议会小组制度,未达到5%条款的党员人数可以参加议会小组,权利与议会小组几乎相同。
7.辅助机构:不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如图书馆、档案馆、警卫室、行政办公室等。
(3)责任
在中心,其他联邦机构的创建机关。
1.组建联邦政府的权力:众议院换届,总理辞职或去世,总统与多数党、执政联盟或政党协商确定总理人选,提交联邦议院选举,但未能当选。联邦议院自己选择举行第二轮投票,总统解散众议院解决政府危机。总理当选后,提名的部长由总统任命并宣誓就职。
为了维持政府的稳定,建立“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制度,联邦议院不能像英国那样进行一般性的不信任投票。只有在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后,不信任投票才能通过。
2.立法权:与联邦参议院一起立法。
3.监督:有效控制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1)预算权:预算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得到联邦议院的批准和认可,然后才成为预算法案。
2)决议权:做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一定的行动,表达自己的意愿,督促政府积极施政。
3)质询权:分为议会党团的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反对党用来攻击政府的工具,议员的个人问题,以谋求地方福利,提升个人声望。
4)调查权:应四分之一议员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准备立法,监督具体事项。
5)监督专门委员会:设立对应政府部委,监督政府部委,有权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4.其他职权:参加联邦总统、联邦法官和联邦宪法法院半数法官的选举;对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做出决议。
二。联邦参议院
参与联邦立法和管理的州机构。
(1)组成:由65,438+06个州的州长和部长组成,每个州3-6名成员。共有68名成员,没有任期数。会期由联邦议院决定。
㈡组织:1。议长:当联邦总统无法行使职权时,由他代行总统职权。2.委员会:65,438+07,每个州在每个委员会中有一个席位。3.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报告,所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存在议会党团。
(3)责任
涉及各州的法律、基本法修正案、联邦与各州的关系、紧急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都要在各州组成的联邦参议院的参与和配合下才能通过。
1.立法权:我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权利的法律案件。2.审查权:审查和批准联邦政府的行政法规和法令。3.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利。4.代表权: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三。联邦立法
宪法将最重要的立法权赋予联邦,即联邦议会,将大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各州。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分为专属立法权、平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公民、组织和政党可以发起立法,但只有联邦政府、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成员可以提出法案。联邦参议院提出的法案首先提交政府征求意见,然后转交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在三读程序后通过了该法案,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第二轮审议。如果失败,必须提交给由两院65,438+06名成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如果调解委员会建议取消和修改,该法案如果再次由联邦议院以多数票通过就可以通过,但涉及各州权益和修宪的法案必须由联邦参议院再次通过。
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由总理和部长附上,经总统审查颁布后生效。
第三节联邦行政机构
它由联邦政府和联邦管理机构组成。作为议会制内阁国家,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联邦管理机构是中立的文官系统,不承担政治责任。
一.联邦政府
(1)政府的组成和职责:由联邦总理和部长组成,集体对联邦议院承担内阁政策的连带责任,承担两大职能:1,引导议会中的多数意志成为法律;2.把议会的多数意志变成现实,也就是执行。
㈡联邦总理的职能和权力:1。组建联邦政府。2、确定政治方针。3.机构设置。4.领导政府,主持内阁会议。5.进入防御状态时,更换国防部长为军队总司令,享有全权指挥权。
第二,联邦行政机构
(1)构成:包括联邦各部、联邦下属机构、公共法人组织和联邦审计局。
(2)性质和职能:属于中立的公务员系统,不参与政治斗争。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是真正的政府。其职责之一是为政府提供服务并将政治家制定的政策和法律付诸实施,另一个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节联邦司法系统
一.司法系统和司法责任
(1)司法制度: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分为公法和私法,设立检察官负责公诉和法律监督。
(2)司法原则
1,实行法官专职制,只有法官才有裁判权;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3.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由法官审判的权利;4.任何人都有权利在判刑前做陈述;5、公正审判,维护程序正义;6.法律没有追溯力;7.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自由;8.被告有上诉权,公民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法院系统
一般由初级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联邦法院只作为上诉法院或某些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德国法院分为五个部分: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金融法院,分别分为三级或四级;此外,德国还有联邦专利法院和纪律法院系统。
(2)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联邦议院选举65,438+06名成员组成法官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从获得法官职位资格的人中选举法官,并由总统任命。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终身任职,脱离政治,不得公开政治信仰和参加政党活动。
德国选择若干熟悉某一特定职业的公民作为名誉法官,参与审判和判决,同时履行法官的职责。名誉法官实际上是陪审员。
检察官是具有法官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序列,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独立于法院系统。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
首先,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它在性质上既是一个政治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
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1。监督法院判决。在公民的要求下,可以对任何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以监督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是否受到损害。2.监督行政机关。3.监督立法机关。应公民或其他当事人的请求,审查法律是否违宪。4.处理权限争议。在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议员、政党等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纠纷,联邦宪法法院将做出裁决,以维护宪法权威、三权分立制度和联邦制原则。5.其他功能。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非法,受理选举诉讼,维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证明和维护基本法是“直接有效的法律”,有不同的诉讼程序,有权宣布其他法院的判决无效。《基本法》通过后即予适用,其宪法解释和判例构成德国宪法的一部分,所作的判决对联邦宪法机构、议会、法院和公共权力机构具有约束力。成为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维护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模式
1.具体原则审查: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就会决定中止诉讼。法院将案件的合宪性问题交由合宪性法院裁决,合宪性判决作出后,普通诉讼继续进行。
2.抽象原则审查:公布的法律可以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联邦议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与具体的法律纠纷无关。
3.对权力争议的裁决:宪法机构之间对《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的争议可提交宪法法院裁决。
4.受理宪法申诉:任何公民或法人认为某项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宪,均可提交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5.民主法治保障审查:1)审查一个政党是否违宪;2)审查公民是否滥用了言论自由;3)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总统弹劾案;4)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官弹劾案。
6.选举审查和法律争议:受理对议员资格审查结论的申诉,审查两州在解释基本法方面的争议,确定基本法条款的含义。
案件审理不公开,判决秘密进行,不收取诉讼费。
三。组成和任期
16法官,任期12年,不可连任,一半由联邦众议院选举产生,一半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联邦议院从所有政党中按比例选出12名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法官。联邦参议院也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法官选举。从组建方式上看,联邦宪法法院也是一个政治机构,法官并不否认其政治态度和党派归属。
联邦宪法法院有一名院长和一名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选出,分别担任州法院和基本权利法院的院长,每个法院有八名法官,他们都必须具备法官资格。
第六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概述
1,基于人权的权利概念
基于人权和道德,“违法”不是法律,《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基本权利是联邦德国的立国之本,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国际公法优于德国法律,构成了德国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政制度从保护人的尊严开始,人权成为评判一切政治行为的标准。
2、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实行专门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基本权利规范“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的尊严、人权保护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机构的约束力等原则是不可修改的。
3.基本权利的性质
德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和人权。公民权是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生活在德国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都能享有的基本权利。大多数基本权利属于人权,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在基本权利之列。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利和基本权利更广。
二、基本权利
1.人格发展权:属于“初级自由权”和“原始基本权”,实现自我价值的自由。三个界限是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伤害善良风俗,不危害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2.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等。
2)被拘留者的权利:不允许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并要求迅速审判。
3)公平审判权。4)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5)行动自由。6)通信自由。
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立法中平等对待。不存在特权或歧视,国家不得资助任何宗教或政治观点。
4.言论自由
1)信仰自由。2)言论和出版自由。3)教育和文化自由。4)集会和示威的权利。5)结社自由。6)请愿权。
5.劳动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场所、职业培训中心。
6.社会权利
1)婚姻家庭保障。2)公民身份。:国籍权、不被引渡的权利和外国人获得政治庇护的权利。3)产权。4)土地权利。
7.抵抗权:保护自由民主秩序,捍卫现行宪政制度,保卫国家不受侵犯。
第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即宪政秩序,是公民和国家行使权力的同一基础。“任何人以攻击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为目的,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教育、集会、结社、通讯、邮政和电信秘密、财产权和庇护权的自由,都将失去上述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没收此类权利。”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不得危及基本权利的实质,不得以限制的名义剥夺或取消基本权利。宪法法院是权利的维护者和人权保护的促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