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末位淘汰”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

企业的“末位淘汰”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末位淘汰?终止的合同可以索赔。

《法律解释》有***18条,主要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规范。末位淘汰?是否以其他形式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末位淘汰?劳动者以其他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签了竞业限制条款,被辞退后可以获得赔偿。

同时,法律解释对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法律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末位淘汰制的理由需要充分。

前几天北京一位资深律师说,末位淘汰?作为员工激励机制,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制度或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条件,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释也强调了上述内容。

律师认为,如果一家公司只用?排名最后?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