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备案是什么意思?国有资产备案新规。

国企买私企股份?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的国有企业是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是国资委),对外投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无需另行审批。投资项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拟投资的国有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如果被投资的国有企业是二级以下的国有企业(即股东是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计划一般必须得到其上级公司的批准。科创公司的投资方为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因此收购方案(计划)需提交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32号令全文解读?

为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国资委令(SASAC)第32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认识SASAC 32号令,以下内容为SASAC 32号令权威解读。

国资委32号令权威解读,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义

1,国有企业:

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1)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该类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单独或者共同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一方为第一大股东。

(2)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不含该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第2条所列国有控股企业(1)对外投资,并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1条所列国有企业和第二条所列两类控股企业,其中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控制的。

注:在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是实际控制的:(1)第一大股东,(2)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等企业决策文件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1.产权转让:第一条所述三类企业的所有外商投资产权(无论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控股与否)的转让必须符合本规定。

2.增资:第一条三类企业的增资行为需要符合这些规定。第一条三类企业投资的企业增资是否需要按照本规定执行,取决于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是否符合第一条三类条件。

3.资产转让:第一条第三类企业持有的资产转让(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不动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不论资产的所在地和形式,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产权转让

1,审批权限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所出资企业,划转后不再由国家控制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七条);

(二)SASAC出资企业应当制定下属子公司审批规定,对主营业务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股东应当将产权转让情况报股东所在地同级SASAC审批(第八条)。

注:下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否需要报SASAC取决于其上级单位制定的审批管理规定,不需要报SASAC审批。

(3)转让方有一家以上国有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报批;持股比例相同的,由股东协商确定(第九条)。

2、重要程序和事项

(1)必须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第十条)。

(2)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第十条)。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4)审计,是指对目标企业近期进行审计,而不仅仅是对参股进行审计以获取目标企业最新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五)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确定转让基价(第十二条)。

(6)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时,正式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果不涉及目标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可以选择是否进行预披露。涉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让的,转让方须在转让获批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7)原则上不设定受让方的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设置有明确指向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项目,并在公开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注:SASAC不必答复,企业应根据时限自行判断。

(八)首次正式披露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第十七条)。在披露期(公示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应延期或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降低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的重新披露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批准转让的单位书面同意(第十八条)。

注:删除了只有在两次交易后才能降价的规定。降价幅度低于评估结果10%的,无需再次申请审批。

(9)首次正式披露后12个月内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审计、评估并披露(第十九条)。

(10)招标方式:拍卖、招标、网上竞价等招标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11)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转让规定;涉及资质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还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12)付款期限:原则上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如属分期付款的例外,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资金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

注:一次性付款是正常的,但分期付款是例外。应支付利息,同时提供担保。

(13)交易凭证的签发:付款后签发(第三十条)。

注:原规定您可以选择发行交易凭证的时间,现已更改。

3.非公开转让(第三十一条)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需要转让企业产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内部重组整合发生产权转让的,国家出资企业经审议决定,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注:非公开转让审批需提供法律意见。

4.在非公开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价格可以直接用最新的审计报告确定,无需评估(第三十二条)。

(1)在同一国家出资的企业内部进行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

第四,增资

1,审批权限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所出资企业,增资后国家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三十四条)。

(二)SASAC投资企业决定对其子公司增资,对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增资,由股东报所在地同级SASAC批准(第三十五条)。

注:除特殊情况外,下级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只能由直接股东批准,无需向SASAC申报。

(3)增资方股东为多家国有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办理审批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由股东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

2、重要程序和事项

(1)可行性研究(经证明符合发展战略),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的数额、用途、条件、选择标准和选择方式(第三十七条)。

(2)审计与评估: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最新的审计报告确定增资金额和股份比例(第三十八条):

a .增资企业的原股东按相同比例增资;

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国家出资企业增资;

C.国有控股或实际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d .增资企业和出资人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独资企业。

(3)增资企业应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者,挂牌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4)征集若干投资人,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估等方式,选择若干轮投资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结合意向投资者的条件和报价,审议选择投资者(第四十二条)。

注:决策权在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这里的操作更灵活,不只是价格最高的那家。

(5)投资者的非货币增资应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认投资者的出资额(第四十三条)。

(6)增资协议签署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证明(第四十四条)。

注:与产权转让不同,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增资款,增资到位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且交易凭证在支付后可能无法出具,转让方可以确定交易凭证的出具时间。

3.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经同级国资机构批准,第四十五条)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特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需要与特定投资者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或利益一致,投资者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增资。

注:申请非公开协议增资时需提供法律意见书。

4.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况(只能由国有企业股东审议后决定,第四十六条)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制和实际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参与增资;

(二)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注:申请非公开协议增资时需提供法律意见书。

动词 (verb的缩写)资产转让

1,审批权限

(1)企业内部决策后,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确需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资产的,转让方应当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批。(第四十八条)

(二)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标的种类、限额、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规定,并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2、重要程序和事项

(1)公告期(第五十条):

A.底价高于654.38+0万元、低于654.38+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654.38+00个工作日;

b、底价高于654.38+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参照《企业产权转让办法》的规定(第五十条)。

(3)除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受让方附加任何条件(第五十一条)。

(4)交易价格原则上应一次付清(第52条)。

央企控股民企需要走哪些程序?

国企控股私企的程序是:

1.对外投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项审批;

2、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按照程序备案的企业股份。

3.根据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程序由董事会和法律合规部审查,并根据出资人向上级企业或SASAC报告。如果非主业投资需要投资方批准,最好进场交易。如果没有,也应该对私营企业进行评估。

国企员工持股指导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和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和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运营,加强管理。引入员工持股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利益通过不正当行为向员工持股和投资的企业输送。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员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有效转换经营机制;落实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行为

(3)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本引进等因素。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辅助企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持有股权,但不允许国有企业主业职工在辅助企业中持有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重点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选择最佳投资者,员工持股不宜处于控股地位。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探索多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者还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在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员工持股企业范围。员工持股原则仅限于持有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以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必要时还可以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的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股权。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作为子企业国有股东代表。

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年内转让股份或辞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职前,不得对其参股企业增加投资。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必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员工持股形式。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引入员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规范的员工持股形式。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自担风险的原则,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员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的要求。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并在改制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贷款或预付款,不得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为标的的职工融资;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贷款或帮助融资。利用工效挂钩的平衡和历史上百元产值的工资含量,规范以全体职工名义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是指与国有企业有隶属关系或业务关系,无国有股的企业。严格限制员工对关联企业的投资;禁止职工向提供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配件、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企业有其他业务联系的企业投资;禁止员工向与本企业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投资。

在上述不得投资企业中投资的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年内转让股份或辞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公司辞职前,不得增加对其投资企业的投资。在上述不得投资企业投资的其他员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员工持股和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部分业务、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员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从事与该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新公司从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产业重组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经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者接受职工出资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产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公允。当国有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服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对职工投资企业,应参照资产评估价格或公允价格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机。

国有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的类型、定价、数量和资金总额。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者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辞去兼职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员工持股,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批准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由集团公司在改制完成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员工持股和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什么单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简称

国资办主要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则,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备案,协助市国资办开展日常工作。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外国名字

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

归属组织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