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和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水路运输安全,依法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安监、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标识系统,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监管系统,通过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签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八条鼓励成立和发展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并记录购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相关证明,不得购买、储存无合法来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检查和记录所购液化石油气的合格证明,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日常维护,充装前后应逐一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四)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贴有警示标签和合格标签;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安全技术档案直至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
(6)负责充装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事故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下列液化石油气钢瓶:
(一)有明显损坏和严重腐蚀;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改装或翻新;
(四)国家已明令淘汰并达到报废条件的;
(五)存在其他事故的。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前,应当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将瓶内残留的液体和气体逐一回收,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三)在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显著位置喷涂检验机构代码和本次及下次检验日期;
(四)有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确保电子标签完好并与瓶体相对应,按要求更新检验信息;
(五)受产权单位委托,消除符合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功能;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和报废的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