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乐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乐器协会。英文名: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简称CMIA。

第二条协会制定的标志是集团的行业标志。

第三条本群成立于1989年3月。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乐器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文化等对乐器行业发展有贡献和影响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乐器行业中介组织。

第四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进取,团结全体会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会员企业发展,服务乐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本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组住所: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组的主要任务: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

2.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相关任务,承担其他社会组织和本协会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三、全行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市场调研,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指导行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根据统计的授权,开展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标准;

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监督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发布本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

七、受政府委托审查本行业新办企业的资质,并提出论证意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

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和发展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监督项目实施;

九、加强行业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受政府委托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办或举办乐器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乐器展览;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和贸易交流网络平台。参与培育和* *建设国内专业市场和特色区域产业;

十一、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技能评估和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本行业专业技能竞赛;

十二、组织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国内跨行业和国际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各方丰富资源,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团体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一)单位成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文学工作的人员。

信息,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均可申请入会。

成员。成员单位应为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当选的单位成员

执行董事、理事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在任职期间应当退休或者调离。

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会接手。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文化、信息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者,以及热衷于乐器发展和音乐普及教育,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证书、单位简介,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个人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的会费;

(4)颁发证书: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向单位会员颁发中国乐器协会会员证书和平会议卡,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集团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集团提供的信息和参加本集团组织的展览、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条件;

(三)批评和监督本小组的工作;

(4)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组决议,完成本组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向集团报告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填报年度生产经济指标统计表;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不搞不正当竞争,尊重知识产权,不从事侵权活动,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坚持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负责,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单位隶属关系的重大变化(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等。)应及时上报社会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及其他相关证件。退出后,不得以会议成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集团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经提示后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从事有损行业利益、有一定影响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集团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2。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和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声望;

(3)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是专职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本行业,并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机构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集团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本集团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本组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本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理事会下设的秘书处为研究组办公室,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研究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章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考核标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集团根据行业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或取消分支机构。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民政部批准。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连续两年未开展行业活动、未发挥作用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改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注销。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三)承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收入;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集团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为实现协会的目标和任务而开展的活动的支出;

(二)支付本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

(3)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出版发行行业出版物和建立维护行业网站的相关费用;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小组的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团体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9年2月29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