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
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如下:1。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需要提前核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有公司住所。二。公司发起阶段(1)发起人——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意其他法律是否禁止发起人的身份,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现役军人等。建议在发起设立公司阶段,各发起人应签署书面声明,表明自己不具有被禁止公司的身份,并同意承担虚假身份声明造成的损失。(二)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性质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订立的合伙协议。订立合法、有效、全面的发起人协议是成功设立公司、保护发起人利益的最有效途径。要注意保荐协议:1。选择一个合适的委托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应该能够充分信任并自始至终保证任务的完成。2.充分估计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明确设立失败的定义和设立失败后的损失承担,约定终止设立的内容。3.就保密条款达成一致。4.约定创始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5.商定的建立程序和费用分摊。6.约定的违约责任。(三)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寻找合适的突出股东;2.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3.主动查询公司财务信息。需要注意的是:1。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投资能力没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2.隐名股东保留出资的性质是认缴而非借贷的凭证。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施内部管理和进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十分重要。~ 1/3 ~制定章程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该尽可能的公平;2.该事项应尽可能完整;3.不违反法律法规;4.请参考工商局的模式。。四。前置审批程序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需要提供专业服务、关系社会舆论和国家安全的行业,需要在公司设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详见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五、名称核准(一)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必须先核准名称。对于公司名称,中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要要求是:1。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名称中使用的文字应当全部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3.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内容;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需要注意的是:1。应拟定几个备选名称,以防止名称与其他注册公司名称重复;2.在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前,应避免过度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以免日后变更造成工作量。(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要点1。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委托申请人办理;2.申请方法可以是亲自申请,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3.申请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名称中有“中国”、“中国”、“全国”、“国际”字样的批准文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有六个月的保留期。不及物动词认缴出资额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3 ~ 3.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注意的是:1。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期限;2.非货币财产投资必须进行评估和估价;3.质押财产不能作为出资;4.注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的出资形式;5.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涉及犯罪;6.以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7.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先行出资承担连带责任;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