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化的现状及对策:档案法制化是
一、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
1,社会档案法律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动,档案法律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档案法制建设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不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在热线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本身对档案行政执法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使得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影响,更谈不上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由于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淡薄,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做出具体执法行为难度很大,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2.档案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档案法》再次修订,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此外,地方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地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档案法制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严格执法性,档案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比如,在认定违法情节和裁定标准时,难以把握适用哪些具体规定,具有灵活性,执法手段单一。对于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3.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纵观近十年的档案行政执法可以发现,违反《档案法》及相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很多地区仍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少之又少。个别地方处理过个别案件,但也草草收场,宣传教育效果达不到。很多执法人员的观念是,档案部门是一个“软单位”,没有权力,没有必要得罪别人。他们是“好人”,什么都绕着走,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得过且过,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观念和法制专业素质远不能满足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一些档案执法人员对档案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什么是违法,如何处罚。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没有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学习、理解和执行法律,而只是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另外,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学习活动来看,大多数单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很少有人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二、档案法制建设的对策
1,做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档案法制建设的社会氛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如现场咨询、广播宣传、悬挂标语、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赛等。,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他们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参与程度,为档案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是法律规定,保护档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因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属于违法行为。是否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不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更是一个遵纪守法、执法必严的原则问题。当档案法律意识在社会各个层面具有高度的普遍性时,档案法制建设就会事半功倍。
2、加强档案立法,建立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立法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强调国家制定的档案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又要增强国务院及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法律法规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其敏感性和惩戒性。建立和完善档案法律制度,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3、深入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档案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联合执法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综合档案馆建设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通报违法现象,督促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积极实施“人才档案”工程,努力培养一支优秀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律实现的程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重点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使他们既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又了解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培养一支具有系统的档案工作知识、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优良的思想作风的档案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