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考试”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转变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一,准入门槛的提高: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针对新人):
①全日制法学书;
非全日制法学书+法学,法学硕士以上;
③全职违法工作+3年法律工作经验。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维护之前入学或非法获取学历的考生的切身利益。
放宽地区政策仍执行,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在报名资格和考试合格标准方面适当放宽。
二、考试适用范围的扩大:
原来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要通过司法考试。改革后,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人员也需要通过考试。
三、考试形式的变化:
一定要组织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客观题(选择题),通过后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具体通过分数需要等待司法部细则进一步发布;第二次考试是主观题。(一年级有效期两年。)从希律转载的相关文献来看,我* * *有以上三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