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中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涉及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只要企业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经营行为的后果没有直接影响到原告在法院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状态为界限),就可以采取管辖权诉讼。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开展经营活动。以模仿甚至抄袭为基础生产产品的企业,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随着中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被提上日程。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中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涉及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我们可以以最近两起涉及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线索,探讨中国企业在海外被指控知识产权侵权时的应对策略。两家中国企业被起诉:山东招远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某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公司以侵犯版权、商标侵权和商业阴谋为由,向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在陪审团裁定所有罪名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60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高达63万美元的诉讼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商业阴谋,但仍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损害赔偿2600万美元的判决。中国检测认证案的原告是Intertek,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为消费品行业提供产品检验、测试和认证服务。被告为中国深圳华策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华策认证”。其前身为CQC深圳认可中心,与原告同属产品检测认证服务商。原告在中国举办的博览会上发现,被告散发的部分资料实际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培训资料。同时,被告网站还声称提供一些培训课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经许可抄袭的原告资料。因此,原告向康涅狄格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材料。被告提出异议,理由是其行为发生在中国,因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原告对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以相同案由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以原告行为构成无理取闹诉讼为由,判决原告赔偿在康涅狄格州应诉的律师费。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但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为由,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诉前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涉及中国企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虽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第一案的管辖权异议未得到法院支持。第二次立案两次后,法院以美国法院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为什么玲珑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华策的异议被支持?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对人的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和对物的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两类。在这两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两家中国企业都辩称,法院没有“属人管辖权”。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法院是如何确定“属人管辖权”的。通常,在确立对人管辖权时,应首先审查被告的国籍和居住地。一旦涉案被告人不是本院国民(包括公民和居民),从主体上看,该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如果法院要对人主张管辖权,就构成了美国法律中的治外法权或长臂管辖权。虽然美国各州关于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一些案件的法官甚至解释说,判断长臂管辖权能否成立,最终取决于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符合美国宪法14修正案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因为域外管辖或长臂管辖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国内法院的管辖,最大限度地方便国民的诉讼,保护国民的利益,所以传统上美国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后,会尽力寻找行使管辖权的理由。因此,逐渐建立了“最小接触”原则。所谓最低限度的联系,就是法院在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时,至少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门槛。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确立的标准,通常被美国法院引用来确定最低限度的联系,即一般管辖权和具体管辖权的双重审查。只有满足这两个标准,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在玲珑轮胎一案中,法院没有发现被告在当地拥有或租赁不动产或拥有生产设施的证据,也没有显示被告在当地雇佣了直接从事生产或销售的员工。仅认定被告在当地接触过原告的前员工并从其处获得了原告的设计图纸,并认定该员工在离开原告公司后在当地开设了办事处,与被告存在实质联系。此外,被告与法院的联系是向当地用户销售侵权产品。这意味着被告与法院的接触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持续、系统”的程度。在中国测试认证的案件中,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告在该州是否拥有或租赁任何不动产?被告在美国有固定的设施吗?被告是否在本州雇佣员工?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当然,为了倾向于行使管辖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不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在涉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侵权案件时,引入了另一种考虑标准,即预期利益标准。在玲珑轮胎一案中,由于法院已认定被告意图利用在弗吉尼亚州的活动,在涉及属人管辖权问题时,法院特别强调,被告是外国公司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使管辖权对被告构成负担。在这一断言的前提下,法院故意指出被告是原告的前雇员,他们在佛罗里达相遇;该员工从佛罗里达州窃取了原告的轮胎设计;被告还雇用该雇员在佛罗里达州开设了一个设计室,并与该雇员有大量接触。这一切都是为了最终确定被告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让该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对他实施属人管辖权。在华策认证案中,法院认为,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法院才能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1)被告实施了故意侵权行为;(2)行为的目标明确指向法院;(3)被告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原告受到伤害。可见,法院在本案中对被告人的主观状态非常重视。庭审中,原告也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被告与法院有各种联系,但法院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此外,两案法院还考虑了另一个问题,即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或“传统公平正义”。是否直接影响美国商业,是案件管辖权的关键。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两个案件的事实确实有些不同,但是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两个案件的差异并不是很大,但是美国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这两起案件的实质性区别在于,第一起案件中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美国商业,即被告的侵权产品直接替代了原告的产品,从而使原告失去了大量的盈利机会。这也是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支持原告所有指控的根本原因,也直接导致了法院在驳回原告部分侵权指控时,几乎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材料,但这种复制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美国的商业。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法院之间联系不足,对被告行使管辖权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另外,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都是非常详细和具体的,尤其是原告的证据几乎触及了被告商业活动的所有细节,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活动。处理境外知识产权诉讼应注意的问题基于以上介绍和分析,提醒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外国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判断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是否可以质疑,管辖权诉讼能否胜诉。只要我们通过自己的评估确认自己经营行为的后果没有直接影响到原告在法院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状态为界限),即使企业在该场所有不动产或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场所有其他业务联系,仍然可以进行管辖权诉讼。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外管辖权诉讼中胜诉,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也可能在中国胜诉。无论你提出什么样的辩解,都要说实话,不能撒谎,不能隐瞒事实。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必须牢记在心:一句是“说实话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了一半真话就等于撒谎。”无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一些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和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我国,即使当事人直接撒谎,审判机构也不能据此直接作出不利的判决,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诉讼的准备工作必须切实细致。更重要的是,证据的准备必须在开庭前完成,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者及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需要陪审团做出决定。说谎不仅会被裁决打败,提供的证据或阐述的事实也不会充分及时,还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做出不利的结论。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立海外办事处或开展商业活动。在生产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的产品时,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有严格的地域性,中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中国使用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出口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也会被指控侵权。当涉及到版权和商标权时,所谓的地域性已经仅仅成为学术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此时自动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此外,很多国家的法院已经开始实行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完成的侵权都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