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冬知识产权

楼上的答案是错的。不应该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登记机关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D和E的贡献是非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d、E以劳务出资,依法不能转让,不符合上述要求,故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本案中,股东出资额未达到规定的20%,出资期限超过了规定的两年。

(3)不符合。《翁训》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种情况下的名称不符合这一要求。

(4)违法。《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A召集和主持。

(6)违法无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A转让股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