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修订)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体制机制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感知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张网办”为抓手,全面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不扰民”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和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管理高效、政府服务规范、法制完善的环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整体推进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企业整体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资源,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可行的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东新区要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尝试、自主改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要发挥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各项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第六条本市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重点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努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运行”,优化业务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书互认,推进“一物通”综合服务,提升长三角地区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决策并执行,勤勉尽责,不谋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第八条本市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和监督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争议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根据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区实施外商投资试点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和R&D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在本市创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