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应符合哪些条件?
1.非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准则意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指持有的现金和以固定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收回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这个定义的后半部分采用不完全枚举法,只能说明概念的外延,不能作为定义方法。而且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这里用排除法定义。排除法的优点是直观简洁,缺点是不能明确定义概念的本质。如果把两个定义放在一起看,很容易产生一个误解。也就是说,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包括”误认为是完全列举,进而将未列举的资产视为非货币性资产,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其实这些项目都是货币资产。所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和以固定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由于未来的收取金额是固定的,因此也属于货币性资产;除货币性资产外,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款项、工程材料、改建工程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1)的特点首次定义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并给出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一直受到公众的关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有价证券,可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流通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同类证券的市盈率、股票利率、预期增长率等进行估算确定;对于产成品和商品,可以按照其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对于在产品,可以按照现行重置成本确定;等一下。虽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评估中早已采用,但在会计准则中采用还是第一次。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首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仅能够真实反映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估值,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具体体现。(2)谨慎性原则得到了充分应用。其应用主要体现在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被替代资产的计价:在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准则采取尽可能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得,而是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的方法,这与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是一致的。(3)体现了重要性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的界定上。为了便于判断,根据重要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给出了25%的判断标准。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被置换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交易。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以这一比率为标准,运用重要性原则正确界定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的界限。3.非货币性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会计处理3.1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根据准则,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和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回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且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溢价)。其中,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是该准则的核心问题。计量属性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指被计量对象的特征或外在表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目前的做法主要采用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当前成本、当前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准则中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明显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计量属性,同时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分配溢价确认损益,这显然是定价模式的错乱。3.2利润过程是否完成的确认标准利润过程是否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区分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如果获利过程已经完成,且资产交换属于不同种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当期资产交换损益;如果获利过程尚未完成,且资产交换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当然会确认交换资产的减值损失)。那么,如何判断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呢?准则指出,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交换资产的目的相对于交换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了变化(分为出售和生产经营两种)。如果换入资产的目的与换出资产的目的不同,则认为获利过程已经完成,属于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换入资产的目的与换出资产的目的相同,则认为未完成获利过程,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指引》中指出,如果交换资产的目的与被交换资产的目的不同,则本次交易的获利过程已经完成,交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如果交换资产的目的与被交换资产的目的相同,则本次交易的获利过程尚未完成,交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尚未实现。但是,换出的资产和被换出的资产都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的用途。笔者认为,用企业持有的资产用途是否发生变化更科学。因为,即使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变,如果资产的目的发生变化,就意味着旧的经济业务结束,新的经济业务开始。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本质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持有资产目的的改变是利润过程完成的实质,也是区分非货币性交易类型的科学标准。待售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得货币性资产或偿还出售资产的货币性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获利外,没有其他用途。待售资产的用途和目的是统一的,但非待售资产的用途和目的不一定相同。因此,建议对《守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一些修正。3.3交换无形资产确认的交易损益的归属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有关规定,在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涉及溢价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交换确认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其他业务活动,涉及的费用和收入分别在“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交换无形资产产生的交易性损益,属于“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与现行会计制度明显矛盾。实质上,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交易中涉及的无形资产都是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利得和损失,都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因此,在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涉及溢价时,无形资产交换确认的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