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制度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2)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变成服务和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在* * *和享资源* * *,形成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合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困扰和阻碍社区居委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委会建设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完善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享有越来越多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场所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努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2020年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各项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处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相关服务事业,推进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社会保障、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权益保护以及与居民利益相关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等工作,促进政府社会。
(六)依法组织相关监督活动。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有序组织居民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会,组织居民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参与以社区为单位的社区建设,监督社区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委会全覆盖。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范围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方便服务、方便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应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型居住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组建社区居委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在此之前,居民小组应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组建或管理,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程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委会的筹备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八)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的设置,设立有效承担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下设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派强有力的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积极开展楼门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门的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人口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专业化分工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委会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应有的责任,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备5至9人。人口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可适当增加若干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置比例、招聘方式和专业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委员会、居民小组负责人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或社区专职人员兼任。鼓励社区民警和群众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委会帮扶工作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优秀社会人才担任社区专职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和社区专职人员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通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
(十一)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要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培养发展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公务员考试和从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社区民主。推进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完善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和扩大多种形式的党内基层民主,推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选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将不参加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当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按照民主程序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空缺的名额由原选举结果依次递补。各地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引导居民提名公正廉洁、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作为候选人。探索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充满活力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代表在党员或党员中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政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络论坛、民意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最大限度扩大居民活动空间、优化服务设施效能的要求,完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的协商讨论制度,实行分片包干、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班、全天值班、节假日休息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委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保障社区居委会有效运行。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场所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委会工作室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要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连片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批准。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使用应当征求社区居民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使用和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置换,或者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倡导“一房多用”,提高使用效率。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域(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综合性社区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一次性数据采集和多方资源共享。整合区、街、社区为驻区居民和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构建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电子化管理,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各类社区组织和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切实领导和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以“三有一有”(即有人有钱有地方,构建全市区域性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倡导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和完善党员定岗定责、按岗上岗、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到社区述职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公益互助类社会组织,主动帮助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行、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重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常住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区属单位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驻村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 * *资源共享和* * *建设问题。积极推动区内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推动驻区单位逐步向社区开放服务、公益和社会事业,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地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制度,促进* * *在* * *建设和* * *资源享有。要把驻村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在评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村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 * *服务准入制度,凡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当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权利跟随责任,费用跟随事项。逐步清理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类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对社区居委会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大力减少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种会议、台账和材料汇报。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化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委会建设。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市、区(县、市)、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委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委会建设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要在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做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委会开展公共服务,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社区居民或者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增加对财政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其保障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社区居委会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委会建设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与党建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地区所有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二至三名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旧版本是: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当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二至三名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