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中国营销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营销协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市场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市场营销发展繁荣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宗旨:发展中国的营销事业,推动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的辉煌,提升中国及中国地区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第四条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建立和完善国内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市场,为中国中小企业的规范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能,普及最实用、最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营销行为,培育有序的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快速发展。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和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专业营销团队,构建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第六条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要求,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和公平竞争;(二)建立健全会员信息系统,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发展;(3)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和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进行行业研究和项目研究(4)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我国企业营销管理水平和我国市场营销的发展;打造国际商务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为在华投资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5)研究提供行业人才评价、认证和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6)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水平。(七)对在行业进步中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表彰和鼓励对行业进步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对具有营销力和价值的品牌进行评价和奖励(8)培养和储备行业内的专业人才并向社会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9)研究和传播行业内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和行业间的业务合作与交流(10)积极发展信息载体,为国内的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第八条服务范围中国境内及华人社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省及其他国家)及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团体的营销、策划、咨询(非法律及非注册会计)、托管、经纪、中介等类似工作类别均在中国营销协会服务范围内。
第三章会员资格第九条会员资格凡认可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资格要求和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会员。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名誉会员。第十条会员制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对会员实行制度化管理,会员每年注册一次。第十一条会员权益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权和享受会员服务权;会员是自愿的,可以自由退出。第十二条义务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缴纳会费,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三条名誉会员、为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以及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经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在协会中给予相关职务。第十四条会员应随时了解当地市场动态,及时向协会及相关会员单位传递相关信息,增进交流,促进合作。成员应协调双边关系,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并为互惠互利充当代理人。
第四章组织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董事会和会员提出的事项;(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召集,每届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任期,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执行成员组成,包括执行主席、秘书长和主席。管理委员会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监督章程和决议的实施;(4)管理日常工作和财务;(五)任命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吸收或者开除会员;(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协会管理委员会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一位总统;几位名誉会长;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几位副总裁;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几位副秘书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2)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会、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分会负责人人选, 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各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5)列席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会议(6)处理协会授权的其他日常管理事务(7)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协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所辖会员和委员开展工作;(三)提名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分会或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事务;和(VI)每六个月向协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实施、运营和管理机构,独立开展项目研发和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和理事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第二十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理事。本会理事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2)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3)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资金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资金来源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其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2)政府援助;(三)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或者捐赠;(4)其他合法参与;(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中国营销协会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经管委会批准;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清算手续。第二十九条资产是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账面资金、应收账款以及协会购买的其他设备和物品,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和商标权。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每年一月份编制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委会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资产。第三十一条使用资产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授权使用统一名称、图形标志和象征性物品(名片、社会旗帜等)。)的协会按规定;协会有形资产的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世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和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中国营销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章程明显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二)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相背离的;(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利益不一致,会员有很多问题和修改建议;(4)为了促进协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除某些条款(5)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发起,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布。修改后的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议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八章终止和中止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的条件:中国营销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必要的程序终止和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协会无法继续经营;(2)协会资金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经营;(三)被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的;(4)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了停止协会运作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的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终止、解散时,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进入终止程序。第三十七条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中国营销协会经全国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三十八条暂停协会中国营销协会在下列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暂停: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适当时机恢复的;(二)协会遭受损失,需要进一步完善后方可恢复;(三)被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的;及(4)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暂停协会的运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起草,并经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本条例的内容和实施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解释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的著作权属于中国营销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