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本办法适用于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所。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当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有利于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花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声誉和律师的职称、工作水平。第十条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实行计件收费、中标金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风险代理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等。双方都应该承担的。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金额。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案卷检索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因异地办案需要预收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结算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的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清单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及有效凭证。客户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第十八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未经许可,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所在城市或者法律服务所在地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的纠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花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