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涉外管辖权的法律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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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跨国商业交易越来越频繁。一般来说,中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合同履行地,即国内人民法院,这也是我国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法涉外管辖的原因。接下来,边肖将向您介绍几种法律类型的涉外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约定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属地管辖权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属地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这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原则。
第二,特别区域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物权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的,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在中国有争议的财产,由诉讼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查封的财产的,由被告财产可供查封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以“可以扣押财产的地点”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等都是可以查封的财产。
5.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处的,由代表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某一国家的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或者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可以约定中国法院或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涉外协议管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应由国籍等因素决定,不能由协议管辖。
第二,受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属于案件实际发生地的法院。
第四,当事人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
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已经相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默示协议管辖权
默示协议管辖又称被诉人管辖,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一方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未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或提起反诉,视为承认被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有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被诉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上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外,当事人书面同意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约定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进行应诉和抗辩,也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4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也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3.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首先,涉外案件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受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也可以规定物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二,管辖法院选择的涉外协议的范围比管辖法院选择的国内协议的范围更广。涉外协议的管辖权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由外国法院决定,而国内协议的管辖权只能由国内法院决定。
第三,涉外协议种类多于国内协议。涉外协议的管辖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而国内协议对明示协议的管辖权只有一种。
四。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的法院行使。如物权诉讼和一些非诉讼程序如遗嘱认证程序、继承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强制处置案件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是:
1,中外合资合同纠纷在中国履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纠纷;
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继承纠纷带来的诉讼更为复杂,一般不按专属管辖处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管辖范围很广,有四种法律类型,每种法律类型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既是为了公正有效地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也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南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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