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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无知”+“无畏”+“无耻”=枉法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发帖人介绍,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河北省武安市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较少。承接的案子少不可怕,不懂可以学!不,你可以问!俗话说:“我没吃过猪肉,应该见过猪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安和陪审员韩在不懂、不学票据法的情况下,以“无知”和“无畏”的精神,通过枉法裁判为当事人“背书”,使当地当事人仁信公司非法获利3000万元!我们不知道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李玉生和安贺辉公然枉法的背后有多少黑色交易,但我们会披露他们的无知和无知制造的许多司法笑话。
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纪实。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支持受骗人起诉第三人挽回损失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2015 65438+10月28日,邯郸市仁信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汇票3000万元,在山西太原被张志国等人骗走。张志国等人以背书方式将该票据转让给他人,后该票据被多次背书,最终在公司预付3000万元对价后转让给我公司。
仁信公司向太原市公安机关报诈骗刑事案件后,谎报票据丢失,从而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结束后,仁信公司强行管辖,起诉至武安市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案,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无权接受强制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既不是票据支付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2.仁信公司票据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其损失本应通过司法机关追回。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支持受骗人起诉无辜第三人挽回损失。
人信公司持有的票据被兴茂源公司(、李)诈骗,属于刑事犯罪。犯罪分子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抓获后,此案已提请迎泽区法院,将很快做出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刑事案件中财产侵权案件的追悼制度具有强制性,是民事责任犯罪化的必然结果。犯罪嫌疑人诈骗原告3000万元是刑事犯罪,损失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回,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通过追逃为受骗者挽回损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追赃的流程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相同,被骗者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诈骗者追偿损失。原告人信公司为追回诈骗损失,向根本无管辖权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笑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居然受理了原告的起诉。更荒谬的是,被告竟然是与诈骗案无关的无辜第三者。更荒谬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甚至判决由无辜的第三方为被骗者买单,以保证被骗者不遭受损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玉生兼任人民第一庭副庭长。按理说他的专业素质应该在普通法官之上。但他接受并判决了原告仁信公司的无理起诉。如果他不是故意枉法,他应该是无知无畏的!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挂失票据纪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没有制裁,反而让原告非法获利3000万元。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仁信公司持有的票据被诈骗分子骗取,依法不符合公示催告的受理条件。但是,仁信公司为了让法院受理,谎报票据丢失,从而申请公示催告,进而起诉到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仁信公司的行为本应依法惩处,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仁信公司的诉讼,还判决其享有票据权利,受益3000万元,这在世界上是一个很大的记录:
1.仁信公司无权申请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本案中,仁信公司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在明知其持有的票据被骗的情况下,编造“意外丢失”的票据以满足申请公示的要求。人信公司这样做,进一步表明其无权申请公示。
2.仁信公司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决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只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仁信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仁信公司是合法的公示申请人。这种情况下,仁信公司无权申请公示,所以公示后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仁信公司“虚报票据损失”阻碍民事诉讼。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仅没有依法惩处,反而使其非法获利3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虚假报记者的法律责任”。
仁信公司虚报票据挂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后非法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仁信公司的恶劣行为,除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外,还应依法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处罚仁信公司,反而判处其违法所得3000万元,明显与法律不符。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纪实(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荒唐判决,必然导致荒唐的局面。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一起简单的刑事诈骗案件,本应依法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却以票据纠纷违法审理,判决诈骗案被害人可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获得3000万元。本案中,受害人仁信公司因被骗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追回的,但这必然会导致以下荒谬的情况:
荒诞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后,诈骗刑事案件不会有受害人。
武安市法院判决仁信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意味着其非法获利3000万元。也就是说,被骗3000万元的原告仁信公司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会有任何经济损失。这样一个没有损失的被骗者,能算是被骗者吗?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太原3000万票据诈骗案无受害人!?
荒诞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后,犯罪分子骗取的3000万元无需返还。
武安市法院一审判决,仁信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可以向银行支付3000万元,也就是说,仁信公司因诈骗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弥补。这样必然会导致被不法分子诈骗3000万元,因为被骗者没有任何损失,也不需要返还赃物。诈骗分子诈骗3000万后不需要归还赃物是不是很可笑?
荒谬三: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支持、纵容仁信公司违法诉讼。
仁信公司无权申请公示、提起票据诉讼,甚至无权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势必是对仁信公司“挂失票据”、妨碍诉讼、恶意拉管辖权到武安起诉等违法行为的纵容和支持。
荒谬四:仁信公司因欺诈将获得6000万元的双倍收益。
因涉嫌诈骗等犯罪,,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赃款赃物,诈骗分子也可能积极退赃以求从轻处罚,因此仁信公司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仁信公司因享有票据权利,可以从银行承兑票据获得3000万元。仁信公司可能因欺诈获得6000万元双重利益的荒谬局面,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的荒谬性。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纪实(四)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通过为当事人“背书”,使仁信公司非法获利3000万元。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票据转让必须背书。仁信公司不背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却为其“背书”——枉法判决让其受益3000万元。
票据属于文怡证券,只有票据上记载的人才能依法成为票据的持有人。我国票据法第27条明确规定:
(第一款)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利。
(3)“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即根据我国《比尔·劳》的规定,票据转让权必须“背书并交付”。背书和交付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单纯通过交付取得票据权利。“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未经背书就简单地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就违背了票据的字面意思,不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也就不能依法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取得票据的受让人就不能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文字证券和抵押证券,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只能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只有票据交付行为,但未通过票据签发、背书等票据行为记载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不能成立、变更和消灭。”因此,仁信公司持有的票据未被“背书”,不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然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一个错误裁定,居然是他“背书”了原告人信公司,使得一个因虚假票据而败诉,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被不法分子诈骗的原告人信公司,因为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背书”而受益3000万元。与此同时,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背书”——枉法行为,却让一个无辜的第三方遭受了3000万元的损失!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
“三无法官”李玉生歪曲法律,公然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以歪曲事实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2065438+2005年2月5日,原告仁信公司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申请公示,公示公告时间为265438+2005年2月18。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公示催告期间无效,但“公示催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作为持票人,我们在2065438+2005年2月4-6日收到账单,比公示的发布日期提前了近半个月。如此明确的事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竟然认定我们在公示期间收到了票据,从而认定我们收到的票据无效。这种对事实的公然歪曲,实际上是晚安法庭副庭长李玉生写进判决书的。这种行为已经不是“没见过猪跑”的问题了,他们是在公然亵渎法律!当然也是无知无畏的生动注解。
河北武安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纪实(六)
问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我们的3000万都去哪了?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无”法官李玉生枉法=“无知+无耻+无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据纠纷裁定纪实系列。
我们是涉案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是合法持有人,应当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1.我们支付了3000万元的对价。
我们从前一只手里拿到票据,或者从前一只手里借钱,或者从前一只手里还贷款。并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凭证、借条、借条等原始书证。也就是说,我们为获得该单支付了3000万元的对价。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把我们的3000万元判给法院所在地的公司——原告仁信公司!!!
2.我们持有的票据真实合法,背书连续。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应当连续背书。持票人通过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实际持票人,只要证明其持有的票据是有效票据,并且背书连续,就完成了对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我们持有的票据是合法的,签名在形式上是先后相连的,背书是连续的,所以我们当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3.我们善意取得争议草案,没有任何过错。
“流通性”是票据最基本的特征。我们得到的草案已经被多次背书。即使某些在先方没有票据处置权,我们也无法知晓。只要我们的在先当事人签字真实,转让合法,我们在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支付3000万元对价后取得的,在法律上就是“善意取得”。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不享有票据权利。我们的3000万去哪了?作为无辜的第三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让我们赔偿他们当地公司因为诈骗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