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没有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填报报考院校可以吗?

自21世纪初以来,“考研热”逐年升温,报考人数和招生计划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猛增。2004年研究生招生即将开始。教育部近日公布了《200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本策划重点介绍一些关于2004年考研的相关信息和政策变化,供考生参考。

2004年研究生招生及注册论文备忘录

90所高校可以网上报名。

时间表:

报名日期:2003年6月165438+10月10-6月14。

初试时间:2004年6月65438+10月10-11

上午8: 30-11: 30

14: 00-17: 00 pm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复试时间: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注册程序: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名费,领取相关表格。填写登记表时,应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填报同一学科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尝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二本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点法律硕士学位的两所学校。

4.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科目。

5.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选择任意一门外语进行考试。

6.同等学力的申请人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7.填写项目应与登记机卡读数一致,不得更改。报名表与机读卡如有不符,以机读卡为准,因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生填写报名表后,按规定日期将所有申请材料直接寄至第一志愿招生单位。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要求办理。

(3)招生单位对考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报名费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应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1.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两年及以上(从专科毕业至9月1日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下同),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再次申请硕士学位,但仅限于委托培养或自行集资者;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费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由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组织的单独考试:

1.满足申请条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及以上,业务过硬。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及以上,业务过硬,经单位同意,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是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职工;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应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或单项考试。

试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465、438+0学校有: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满足(1)中的要求;

2.高校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法)。全国试行法律硕士学位的39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 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

2004年,所有试行开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在招收本专业考生时,只选择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试点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毕业生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满足(1)中1、3、4项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国内试行MBA学位的89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理工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xi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Xi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等

2004年,试行MBA学位的学校在招收本专业考生时,只选择参加“MBA联考”的考生。试点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2004年研究生招生备忘录考试篇

考试安排:

(一)、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2)预备科目:政治理论、外语和两门业务课。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和外语满分分别为100(含非外语专业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工商管理硕士(MBA)两门商科课程满分为:综合能力200,管理学100。

参加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参加部分学校第二外语考试的考生,参加单科考试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只有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3)全国统考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及部分专业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提出。

(4)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包括按要求进行的外语科目听力测试。

(5)《MBA联考》初试科目为* * *四科:政治理论、外语、综合能力(包括运用基本数学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汉语运用能力)、管理学。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提出外,其余三门课程(英语为外语,听力考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试题)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相关机构承担。选择日语或俄语的考生使用全国统考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全国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已下发到试行MBA专业学位的院校。

(六)法学硕士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四: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担。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并已下发至法律硕士试点院校。

(7)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和“LLM联考”的考生,在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单独考试并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在报考人员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放考生初试成绩通知书。

(八)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通常在五月初之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复试。

(9)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进行全面严格的复试。需要考察本科主要课程和实验技能,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3小时。

(10)单独考试、“MBA联考”和“LLM联考”的考生必须进行面试。

(十一)、教育部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确定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参加统考的考生提出考试科目总分和单科成绩的要求;

对MBA考生的考试科目总成绩、单科成绩、三门联考成绩提出要求;

提出申请法律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总分和单科成绩要求。

单招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确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条件但因招生名额限制不能录取并参加“MBA联考”和“LLM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学科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或“LLM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入MBA专业或LLM专业。

录取方式: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复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LLM联考”的考生,可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录取为招生单位委托硕士生或自费硕士生。

参加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原单位。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负盈亏的硕士生都是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费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签订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然后入学。

2004年研究生招生及变化备忘录

从1978到2001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1073700余人,其中硕士研究生90010000人。到2003年,全国仅计划招收27万名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报考与录取比例低于3 ∶ 65438。与考生的高涨热情相比,这三年考研政策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2年,考研报名手续简化,年龄放宽到40岁;2003年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34所高校试行自主招生。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有以下六大变化:

研究生考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单位的同意。

2004年研究生招生的一个新变化是,考生不再需要出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及其用人单位报考研究生所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如因上述问题导致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导致考生无法复试或录取,招生单位概不负责。

招生单位自行制定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由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在职考研不再享受减分优惠。

自2004年以来,教育部对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规定了相同的最低复试分数线。在此基础上,各招生单位可根据学科和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复试分数线是否不同。

考试内容强调拓宽学科基础,突出能力考查。

强调拓宽学科基础,大力推进专业基础考试科目按一级学科命题,考试内容更加注重能力和构思,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考试工作信息化,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今年,全国已有90所高校开展了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试点工作。报考试点高校的考生(不含免学费学生、单招考生和MBA考生)于10月4日0: 00至10月8日24: 00登录165438,按照网站公布的操作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报名信息。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加强考试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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