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目录与海关出口分类企业的区别

1这两个目录是分开的,互不相关。外管局指的是对你收付汇的监控,也就是海关监管,包括检验、分类、价格评估等等。

外管局对新办企业有辅导期,从你第一次收付汇算起90天。咨询期结束后,你需要到外管局报到。等你在平安平台开了账户我就给你。以下是平台上的操作。平时没有违规收付汇,所以没有问题。

海关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通常从B类开始,根据你的业绩和进出口量升级。其实说白了,一句话,有问题就检查频繁,没问题就检查率低。

具体请看下面一段,看一下个人感受就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编号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4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65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2006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发布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通关措施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导演牟新生

2008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率,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和统计记录,设立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和分类,并公开企业管理类别。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依法、便利的原则,对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其中AA、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D类企业适用严格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直辖市海关负责审核和调整适用于关区内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置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已适用于A类管理超过1年;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为654.38+00万美元);

(三)经海关核查检验,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提交经营管理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一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已适用于B类管理超过1年;

(二)连续1年无走私、偷渡、违反海关规定犯罪记录;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受到海关处罚;

(4)连续65,438+0年没有拖欠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款;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小于3%;

(七)会计制度健全,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单证;

(九)每年提交经营管理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中国报关员注册证》及相关变更;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C类管理:

(一)走私。

(二)1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三)1年内两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的;

(四)未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缴纳的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D类管理:

(一)犯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的;

(四)欠缴应缴税款、应缴罚款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a)首次注册;

(二)首次登记后,管理类别未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海关注册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已适用于A类管理超过1年;

(2)上一年度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出入境备案清单合计2万票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票);

(三)经海关核查检验,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提交经营管理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报关业务报表。

第十三条一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已适用于B类管理超过1年;

(2)企业及其持证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三)连续1年代海关申报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

(4)连续65,438+0年没有拖欠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款;

(五)上一年度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出入境备案清单合计3000票以上;

(六)代理人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册和业务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所有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活动;

(八)每年提交《经营管理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证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证》更换手续及相关变更;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企业适用C类管理:

(一)走私。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合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代报关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3次;

(4)代理人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

(五)未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缴纳的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

(六)代为申报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绝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管理:

(一)犯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报关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4次以上的;

(四)欠缴应缴税款、应缴罚款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B类管理:

(a)首次注册;

(二)首次登记后,管理类别未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应用和调整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申请AA制管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AA制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可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申请A类管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A类管理的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受理企业AA和A管理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申请AA类的,直辖市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申请的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辖市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AA制或A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退回其申请,并作出不予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审计期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3)审计期间存在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仍在接受调查或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自海关作出调整类别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调整类别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企业。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决定书》,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辖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级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确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和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C、D类管理类别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企业注册地海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或者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对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间,按照B类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仅变更企业名称或海关注册代码的,其管理类别可继续适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一)企业存续并分立的,分立后存续的企业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于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剩余分立的企业视为首次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解散或者分立的,被分立的企业视为最先注册的企业;

(三)企业被吸收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适用被合并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新合并时,被合并企业视为最先注册的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应当根据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管理类别不同,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发生冲突的,海关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属于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类别与接受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不一致的,海关应当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对加工贸易业务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违反海关规定被警告、罚款654.38元+0万元以下的,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评价记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其他企业”是指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但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除外。

“中西部”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

“欠缴税款”是指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出口环节税款之和,包括被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后除处罚外需要缴纳的税款。

“欠缴罚没款”是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的行为。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和单项统计,以海关统计为准,相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报关差错率”是指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的扣分总数除以报关总数的百分比。

“1年”是指连续12个月。

“年”是指1日历年。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2006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发布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通关措施审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