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推广活动。第三条质量提升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创造、品牌发展、企业责任、社会治理的原则,弘扬崇尚诚信第一、强企惠民的城市质量精神。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提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促进质量品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促进的政策研究、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的主体作用,弘扬张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制定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建设质量文化;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和研究,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

(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恪守质量承诺;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质量服务、缺陷产品召回机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六条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加强质量宣传,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总结和推广行业内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依法参与质量纠纷调解、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5)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公众和消费者组织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第二章产品质量提升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长三角地区质量协同创新。

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和合作基金投资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技术创新、精品工程和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质量先导区,培育高端纺织、海洋工程等特色产业小镇。

推进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产业联盟和产业技术联盟,引导优势产业建立联盟标准。第九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保证重点质量项目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对比分析,解决重点质量问题。打造先进的质量管理团队,传承工艺。建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十条指导组建工业质量合作社,制定和实施合作社公约,统一管理标准认定、检验检测、品牌发展、信用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人员培训。

鼓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工业质量合作社。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兴企工程,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进先进技术,研发制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和方法。

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行质量标杆管理。第十二条推动消费品实施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和创建品牌,满足消费需求。

鼓励发展消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柔性制造、电子商务微供、消费体验等相关产业发展。

引导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规模化定制和高端定制,促进消费品供给向全生命周期服务延伸,提高消费品标准和质量。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食品生产全过程电子追溯机制建设,规模以上、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主任。

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和餐饮生产服务企业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实施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工程。鼓励和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

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鼓励农产品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实行食用农产品证书制度。

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广绿色有机生产,鼓励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指导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