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宣言》的意义

1.认识到公共卫生问题严重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是那些患有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的国家。

2.强调需要将《世贸组织协定》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广泛的国家和国际倡议的一部分。

3.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研发的重要性,同时承认对知识产权保护对价格影响的担忧。

4.同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会也不应该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因此,在重申其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义务的承诺的同时,确认该协定可以而且应该以有助于成员国保障公共健康权利,特别是促进所有人获得药品的权利的方式来解释和实施。

在这方面,重申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充分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为此目的给予灵活性的规定。

5.根据上述第4款,在保持《TRIPS协定》规定的义务的同时,各方认识到上述灵活措施包括:

a)适用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每一条都应根据协定中表达的目标和意图来理解,特别是根据协定中规定的目标和原则来理解。

b)各成员国有权批准强制许可,并可自由决定批准强制许可的理由。

c)成员国有权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状态的条件,可以理解的是,公共卫生危机,包括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有关的公共卫生危机,构成上述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状态。

d)在《TRIPS协定》第3条和第4条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的前提下,《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穷竭原则的规定应使各成员国能够自由而不受干涉地建立其穷竭原则体系。

6.承认其制药企业没有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WTO成员在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有效使用强制许可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指示TRIPS理事会在2002年底前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

7.重申根据《TRIPS协定》第66条第2款,发达国家成员有义务鼓励其企业和公共机构促进向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关于药品,同意在2016 1之前,不强制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实施或适用《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5节和第7节的规定,同时不排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寻求延长《TRIPS协定》第66 1条规定的过渡期。指示TRIPS委员会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符合《TRIPS协定》第66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