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原产地域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屏县行政区域内石屏豆制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屏豆制品,是指在国家批准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内,以大豆为主要原料,采用独特的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系列产品。第四条石屏豆制品业的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保证质量、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业发展的领导,采取保障措施,加快石屏豆制品业的发展。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第六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豆制品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石屏豆制品的质量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石屏豆制品行业技术标准;

(四)指导石屏豆制品的开发、技术推广、技能培训和市场培育;

(五)建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豆制品产销信息,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

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豆制品产业发展工作。第二章开发与保护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石屏豆制品企业在基础设施、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发展。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石屏豆制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第九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石屏豆制品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县域内新建的石屏豆制品加工项目应进入石屏豆制品工业园。第十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石屏豆制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引导和支持石屏豆制品企业加强与科研部门和高校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中介服务的人才培养,培养适应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的宣传和推广,弘扬豆制品文化,支持石屏豆制品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活动。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开发和推广石屏豆制品文化旅游,提高石屏豆制品的知名度。第十二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配套功能。第十三条从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石屏豆制品协会等行业组织,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石屏豆制品协会等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给予支持。第十四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石屏豆制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依法兴办现代加工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第十五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传统生产工艺的传承和保护,对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石屏豆制品的企业进行命名。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石屏豆制品新产品。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加工石屏豆制品的大豆原料种植基地,对单位和个人种植大豆所需的农资给予补贴。第十八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特有的天然酸性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科学划定酸性水保护区范围,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污染,保障石屏豆制品业用水安全。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含硫污水资源实行许可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石屏县水务部门批准,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井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