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有什么区别?
(2)目的不同。品种保护的出发点是保护育种者或品种权人的利益,品种审定的出发点是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育种者的专有权来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主要是通过检验品种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促进品种的健康推广应用。
(3)范围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开发发现的野生植物形成的品种;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范围是根据审批机关逐批公布的保护名录所划定的品种或属,在国家层面存在,但没有国内区域名录。审定的品种范围主要包括对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大田作物或蔬菜品种,国家和省级审核范围可以不同。
(4)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同。DUS: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应当按照国际统一的试验指南或者我国审批机关制定的试验指南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试验、实验室试验或者书面审查,或者三者结合进行。综合考虑后,还要看是否符合新品种的要求,才能决定是否授权。品种审定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品种进行大规模的栽培和利用价值VCU:栽培和利用价值,即是否具有推广价值,以决定是否批准。
(5)对特异性的要求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特征进行审查,要求新品种在株高、种皮或花色、叶宽、株型等一项或几项指标上与提交申请前的已知品种有明显差异,或者在品质、抗性等方面与已知品种有明显差异;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度、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选用的对照品种为世界上最相似的品种,审查测试时应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和相似品种放在一起种植进行比较;区域品种试验选用的对照品种只是当地生产中推广的主要品种。
(6)对新颖性的要求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在申请前一次内未销售过,品种批准不管在批准前是否销售过。
(7)评审机构和层次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理论上,只有通过DUS的品种才能通过新品种审定,然后才能被授权参加VCU。在我国,品种审定是在国家和省两级进行的,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在我国已经获得品种权的新品种,属于审定范围的,要在生产中推广应用,需要办理品种审定手续;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需要法律保护的,需要申请品种权,只要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
(8)推广使用有区别。授权品种通过品种审定后,方可推广应用。通过品种审定可以推广应用;少数授权品种可能不符合品种审定要求,但作为遗传基础材料仍具有潜在的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