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分类简介
刑事自诉案件的分类包括:
1,告知处理案例: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上八种情况,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自诉的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索赔;
4、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被告人超过三人的,自诉人在告知时应当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自诉书副本。
概括起来,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