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民权包括哪些权力?
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是否为财产利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一)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这是绝对的权利。个人权利包括:
1,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
(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
(3)身体权:自然人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权。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六)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
(八)肖像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人身要素的支配权。
(9)名誉权:权利主体凭借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权。
(1)配偶权:一方作为配偶所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
(2)物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产权包括: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的持有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
债权是对他人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民事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
(1)合同债务:因有效合同(契约)而产生的债务。(民法中的“债”不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借”,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各方)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各方)是债务人。下同)
(2)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费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不当得利(取得无法律依据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侵权债务:因侵权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版权也包含人身权。)
(1)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专利权:发明人对其被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
(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公民权利的其他分类
(1)根据权利的功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有效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3)根据两种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可以分为初级权利和次级权利。
(四)根据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5)根据权利的可转让性,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有权和非专有权。
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定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两个主要原则:
(1)自由锻炼原则。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应当由当事人决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权利人应当根据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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