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
商品描述和编码
系统(以下简称H.S .)(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归类目录中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CCCN)和联合国标准国际贸易分类(SITC),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关税、统计和运输分类目录,制定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类别目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关从1992 65438+10月1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成为中国海关最早实现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总的来说,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分类目录基本相同,按照生产部门、自然属性以及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各类商品进行分类。
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由税(货)目和子目组成[税(货)目号中的1至第4位称为税(货)目,第5位先称为子目],以避免所有税(货)。
列在项、子目中的商品是交叉分类的,很多大类、章下有类注、章注、子目注,位于大类、章首,解释税目、子目的字样,有分类通则,作为手段。
指导整个协调制度中商品分类的一般原则。
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商品的系统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排列是有规律的。从类别上看,基本上是按照社会生产(或生产部门)的划分进行分类,属于同一生产部门的产品归入同一类别。从章节上看,基本上是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势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产物。它综合了各种国际商品分类目录的优点,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所有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它的主要优点是:
(1)完整性
协调制度目录列出了迄今为止国际贸易中的所有主要商品。同时,为适应各国税收、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种类别和章节中。
列出起“底”作用的“其他”税目(商品)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无法预测的新产品,都能归类到目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确保无论
没有一种商品会被排除在这个目录之外。如第一章活畜,期末税(货)目号“01.06其他活畜”,其中包括本章注释规定的“不含”。
括”和本章其他税目(商品)中特别列明的活动物以外的所有其他活动物。再如,第六类化工产品的最终税目号“38.24”,包含了该类的其他税种。
未列出税目号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产品,这样在别处找不到合适税目号的化学产品,可以放在“底层”税目号中。结合分类的一般规则
然后综合运用四个“最相似”原则,确保目录涵盖所有商品。
(2)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一定的科学原则和规则,根据商品的自然属性、生产部门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和排列,同时兼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因此,很容易理解、分类、查找和记忆。
(3)一般用途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被200多个国家(地区)采用,其他许多国家也在积极准备尽快采用。由于各国进出口采用同一分类目录
商品是可以互相比较的。同时,本目录既适用于海关税则目录,也适用于外贸统计目录,还可用于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归类。
记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商品分类目录,而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国际协调制度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
证明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4)准确性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货)的概念清晰,内涵外延明确,不再重复。为了保证这一点,除了目录中的税(货)项,还有退货。
规定了总类的分类通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每个税目(商品)项的范围都很明确。如税(货)12.09号的规定是“用于种植的种子、果实、孢子”
“子”,所有用于种植的种子一般都可以归入此号,但12章注3特别注明,即使粮食等商品作为种子,也不归入税(货)目号12.09,所以税(货)目号为
明确了12.09的范围。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国际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在国际上由专门机构和人员维护和管理,各国也可以通过协调制度目录提出。
修改意见,以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统一困难商品的分类。以上都不是一个国家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能比的。
三。协调制度的发展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前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分类部前主任浅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独立于协调制度、工业和贸易之外。
快速的发展促使WCO及时更新协调制度,以免落后于时代。这段话生动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
自近30年前生效以来,协调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一)协调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的缔约国只有32个,但到目前为止,实际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协调制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98%以上。
它们都是根据协调制度分类的。世贸组织及其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相同的贸易语言。世贸组织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航产品和药品。
它们都采用了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世贸组织关税表也是根据协调制度制定的。此外,协调制度也是WCO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个新的国际起源。
基本规则提供了* * *的基础。
(2)协调制度本身一直在不断修订和改进。
《协调制度公约》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该委员会定期全面审查和修订协调制度。目前,协调制度已经经历了六个版本,即1988和1992。
年份,1996,2002,2007,2012版。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变化,并保持。
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C )"协调制度"继续扩展到新的领域。
如上所述,协调制度最初主要用于收集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数据,但由于其结构合理、内容开放,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
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十分关注。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逐步加强,受管制的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和
监控有害环境物质的交易。在这些新领域,协调制度被寄予厚望,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缔约方大会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被列入附件。
确定化学品的适当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一旦确定了某一化学品的编码,各缔约方应规定该化学品的编码应列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中。
协调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中国海关从1983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协调制度的研究。
法规体系的制定。1987年,中国海关将协调制度翻译成中文,并开始根据协调制度对原《中国海关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进行转换。
1992 65438+10月1,中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成为中国海关最早实现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中国的习俗再次生根发芽。
经外交部授权,中国代表政府正式签署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
一、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应用和发展
多年来,中国海关积极利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在国际场合利用协调制度的规则为中国争取经济利益。
对我国施加影响。基于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已成为中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标准接轨最早和最成功的项目之一。
(一)在充分采纳协调制度各版本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的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直接适用协调制度,1992、1996、2002、2007版协调制度分别按时实施。
我国海关执行协调制度的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编号栏称为税号,列在每个税号之后,以备征税之用。
给出了这种商品的税率。“关税”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其内容从第1章到第97章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以及中国的税收和海关,
为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对税则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
此外,WCO还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使所有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和执行该制度,中国也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翻译,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境规则》。
关税-统计目录中商品和项目的说明;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逐步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注释》和《中国海关-国内子目统计目录》,两者同构。
它已成为关税的有效补充。
(2)根据中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全面推广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方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在缔约国的关税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加比协调制度目录中更详细的商品。
分类细节,但这些细节必须在本公约附件规定的六位目录下添加和编号。因此,中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前六位是HS国际标准编码。
第7位和第8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国内子目。同时,根据税收征收、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在部分税号中增加第9位和第10位数字。
代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商品编码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5438+6250增加到2011以上。
10000.
(三)建立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
它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组成,具体职责是:
1,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税目、税则号列、税率。
2.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税目、税则号、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决定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实施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
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海关:负责目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税则的具体实施。为提高商品分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设立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海关。
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设立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同时,海关总署
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做法,海关还成立了分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分类研究,解决分类中的难点问题,将专家决策机制引入分类工作体系,积极发挥专家在分类中的作用。
决策中的角色。
(D)协调制度在中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广。
起初,协调制度主要用于中国的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但随着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发挥的领域也越来越广。近年来,国外
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海关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和网上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商会开展机电产品进出口合作。
制定了《机电产品目录》,根据商会关于加强机电产品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国内子目;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基于HS编码的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和
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出口结汇和进口付汇管理。目前,中国有19个部委、办事处和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部分需要由海关录入。
出口环节实际上是有监控的,这些必须建立在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上。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然后将税号变更标准作为判断“实质性变更”的基本标准,2005年从1开始正式实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的规定》标志着协调原产地。
中国地方法规的正式实施,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中国的新应用领域。
(五)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国家利益。
随着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国家的贸易政策必然会在协调制度中得到体现,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
中国的政策倾向”,各国在WCO分类的技术问题上的争议,往往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自协调制度实施以来,中国海关参加了WCO分类技术委员会。
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分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优势和成本。
中国经济利益商品分类的结论是,中国海关作为一个大国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协调制度以来中国海关取得的成绩。
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已近20年,商品归类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操作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回顾中国协调制度的发展,取得的成就可以概括如下:
(一)极大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品分类目录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也
以基于协调制度的海关统计为准,从而大大提高中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和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保证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
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大多数关税和贸易措施都是根据协调制度的目录制定和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境担保、
商检证等在协调制度中以商品编码的形式体现出来,为政府管理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GATT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
并制度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3)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基于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已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
克服和避免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消除了海关税收征管、统计和监管中不同进出口商品目录相互转换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
(在1992之前,海关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征税、统计和监管),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协调制度第四次审议周期修订的主要原因介绍(2012版协调制度)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
用4-6年时间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即一个审查周期)。在2009年6月举行的WCO理事会第113/11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四审议周期的相关修正案。
见,标志着协调制度第四个审查周期的结束。根据第四个审查周期的结果,《协调制度公约》成员国将于2012年正式实施2012版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2012版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修订,共有225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中的六个小标题总数将从5052个增加到。
5,205.此次修订涉及面广,涉及53个章节的产品。协调制度2012版修订的原因和考虑主要如下:
(1)应世界粮食及农业组织的要求,为加强协调制度在国家和区域两级粮食安全和预警中的应用,使其更符合粮农组织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要,并增强协调制度粮食安全分析对各国和各区域的适用性,对第1-16章的部分章节注释、小标题、小标题和小标题进行了相应修订。
主要包括:
1,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增加贸易量大的农产品作为子目。比如第三章,在几个小标题下,增加了挪威海小龙虾、冷水虾、对虾。
亚目;在第三章中,主要的淡水鱼类(罗非鱼、鲶鱼、鲤鱼、鳗鱼、尼罗河鲈鱼)在几个小标题下。
(尼罗河鲈鱼),黑鱼),添加相应的副标题等。
2.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禽类产品作为副标题加入。例如,添加鸭、鹅和珍珠鸡的列;
3.添加种子种植的副标题。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每年产值达数十亿美元,因此需要区分种植种子和食用种子。在第十章和第十二章中,增加了种子的小标题。
4.增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油、脂肪和产品的副标题。例如,在品目15.01下,猪油被归入子目;在品目15.02下,牛羊脂肪归入子目。
5.在某些领域增加与粮食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小标题。例如,它是文蛤、鸟蛤和贝类的一个亚目,在品目07.09下,它是班巴拉豆和木豆制品的一个亚目。希望此举能提供准确的贸易统计数据,改善对区域粮食状况和营养状况的分析,更好地评估生产和供应状况,通过农业和渔业的统计获得产品,估计区域生产是否能满足适当的营养需求。
6.根据实际贸易对新产品类别和潜在重要的经济产品进行分类。例如,对除甲壳类和软体类以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增加了新的03.08项,同时由于这些产品的结构调整,对第十六章的相关注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第9章中为一些调味产品划分“研磨的”和“未抛光的”副标题。
(二)根据新技术发展和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节注释、小标题、大标题和小标题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比如修改了“免疫制品”的定义,修改了与品目30.02相关的相关章节注释;生物柴油增加38.26项,增加或修改第27章和第38章的相关章节注释;
(3)为适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对贸易量大、分类有争议的产品增加小标题。例如,根据中国提出的建议,为“登机桥”增加了一个新的副标题
8479.75438+0和8479.79;增加分目0603+05“百合”。目前,卫生用品可能根据其材质分为多个项目,容易出现分类纠纷。
此外,卫生巾及卫生棉条、婴儿尿布、尿布内衬及类似卫生用品增加96.19项,新增一章注释。根据美国提出的动议,小标题中有蔓越莓果和蔓越莓汁
在2008.90和2009.80下增加副标题;根据哥伦比亚的提议,在品目17.01下,将非离心甘蔗糖列为一个小标题,并增加或修改了第17章的小标题注释。
(4)针对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产品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公约,为便于监测消耗臭氧层物质,增加了小标题2903+38+0至2903.75;2.根据《鹿特丹公约》中的新化学
再次修订协调制度的物质清单,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小标题,如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基苯酚(ISO)]及其盐类,增加了小标题2908.92;存在
在29.31的标题下,分别有四甲基铅和四乙基铅,三丁基锡化合物被单独列为2931.10和2931.20的新副标题。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监管的需要,在重要易制毒化学品中增加子目。例如,它是"去甲麻黄碱及其盐类" 2939.44的一个子目。
(6)应贸易界和协调制度使用者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国际贸易量低的条目(年贸易额低于65,438亿美元)和子条目(年贸易额低于5,000万美元)。
(七)应协调制度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需要,为减少混乱,正确理解协调制度的应用,通过类注和章注或副标题作了一些修改。
项目的产品范围被进一步定义。例如,将子目4706.93中的“半化学纸浆”一句修改为“用机械和化学联合制浆方法制成的纸浆”;修改第21章“水”,原因是英文和法文不一致。
“过”这个表达(对汉语没有影响)。增加了第42章的注释,以澄清“皮革”的定义,并修改了副标题4202.11、4202.25438+0、4202.4438+0和4202.5438+0。
文字。
协调制度的修订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协调制度的修订涉及广泛的商品,以及相应的中国进出口
关税会有更多的调整,商品税号会有删减、增加、合并,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变化,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例如,仅农产品中的鱼类调整就涉及8
项调整,2010年我国这些项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1264910000美元(进口245803万美元,出口880688万美元);涉及十几个税号
调整婴儿纸尿裤、纸尿裤内衬等卫生用品,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达到86739万美元(进口16220万美元,出口70519万美元)。
由于很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了企业实际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和企业也需要一个适应期,这可能会影响通关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种关联
协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和报关行业应提前关注和了解协调制度(2012)的修订,并参加海关组织的相关培训,特别是关于自身进出口商品归类变化的培训。
要提前了解情况,这样才能缩短适应期。
当然,为了减少协调制度调整的影响,目前国内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变更要与2012版协调制度同步,但对于即将实施2012版的海关,
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率、进出口监管证、协定税率、优惠税率仍将按照中国的承诺认真执行,不会因为此次修改而有大的调整,以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
做爱。
由于协调制度的修订是一项全球性的变更,在了解协调制度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出口企业在转换过程中应重点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的商品税号。
以及税号所包含的货物范围是否发生变化,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和监管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尤其是有协议税率的商品,要多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
转型过程中是否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出口企业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了维护等。,如有变动,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
受自身条件限制,可能无法在2012年初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使用2007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版协调制度。
企业要特别注意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商品分类会有差异。
海关为推动实施2012版协调制度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必要及时准确地翻译和执行WCO修订的协调制度内容,也有必要确保中国经济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授权,为确保2012版协调制度翻译转换工作顺利实施,海关总署自2009年8月起征收关税。
管理部组织政策法规司、综合统计司和全国海关的归类专家组成课题组,全面开展2012版协调制度的翻译和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转换工作。时隔两年多。
近年来,课题组完成了2012版协调制度目录的翻译和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转换工作,现正在海关、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内部开展强化培训和宣传。
工作。确保我国于1年10月正式实施2012版协调制度。
为确保2012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应用,确保2012版进出口税则的顺利有效实施,海关总署发布了2012版协调制度。
系统”目录修订培训系列教材并组织专家录制培训讲座。培训内容主要介绍了协调制度2007版和2012版的转换内容,包括转换结果。
商品转让的情况,转型的相关背景以及新的商品相关知识的介绍。企业可联系当地报关员协会咨询培训资料的订阅和培训讲座。
为方便企业了解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在网上开设了相关介绍和咨询栏目。在该平台上,企业可以咨询了解相关商品的变动情况,也可以咨询当地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或北京归类办、上海、天津、大连、广州归类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以上信息来源:官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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