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况和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状况以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一)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3)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关系,接触过被侵权的知识产权;

(4)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有业务往来,或为订立合同进行过谈判,并接触过被侵犯的知识产权;

(5)被告有盗版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的手段和次数、侵权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和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追究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2)侵犯知识产权;

(三)伪造、销毁或者隐藏侵权证据的;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

(五)侵权行为获利或者权利人遭受巨大损失的;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