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拍电影是违法的。
一、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电影作品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
第二,未经许可拍摄的违法性
擅自拍摄电影,即未经制片方授权或者许可,拍摄制作电影内容,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此外,如果影片内容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电影发行的法律规定
未经许可拍摄电影并发布到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上,不仅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也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
四。非法行为的后果
未经许可拍摄、发布影片的行为,一经发现并确认,将面临法律制裁。侵权人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
未经许可拍摄并发布电影是违法行为,侵犯了电影制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10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获得报酬。
第52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出租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