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专家解答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1.库尔班的行为:如果是非法的,库尔班应该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之声”与库尔班的劳动关系,对库尔班在其岗位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所以《民族之声》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没有写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侵犯了原作者作品的人身权。(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3.文学出版社的理由也站不住脚。文学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和译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法定的报刊转载许可仅限于报刊,不包括以图书出版方式出版。(参见《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和第10条第5项和第6项)

4.阳光书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以过错为基础。在这里,应该区分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里的侵权构成侵权,但由于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5.大杨网站不构成侵权。理由:基于知识产权技术中立的理念,单纯提供技术服务而非内容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没有审查作品侵权的义务。本案中,大杨网站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也未收到权利人要求删除的通知,故不构成侵权。(详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