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学的创始人

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方法和理论,主要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相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调查和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其未来发展的学科。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因此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或法理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另一方面,因为它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与工具,所以它也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法律经济学也被翻译成法律经济学。“在改革和发展的现阶段,中国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经济学”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法律经济学”问题。从1978开始,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了20多年。许多经济学家注意到,我们的重点应该从过去20年只关注效率转向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需要的是原始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而不是西方学术传统中存在的‘法律经济学’。”汪丁丁

毫无疑问,法经济学的复兴离不开20世纪40年代初芝加哥大学著名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Henry C.Simons)的启蒙工作和艾伦·迪雷克(Allen Direc)的努力。其发展的真正起步标志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杂志》的创办,该杂志为该领域新著作的宣传做出了突出贡献。可以说,它的成立(1958)是法经济学运动的一个里程碑。罗纳德·H·科斯在这本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

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学和法理学的每一个领域: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物权法、产品责任法、犯罪与刑法、环境保护法、家庭婚姻法、宪法、公司法、商法、反垄断法、金融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法理学、立法学、法制史和执法理论。关于它未来的发展,也许外界的任何评论都是一种猜测,甚至是一种不恰当的假设。我们的任务是静观其变,并尽最大努力为其繁荣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