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影视作品申请奖项涉及到版权的哪一部分?
1.申请拍摄电视剧时,申请人必须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如果没有这样的资质,就不能拍。拍摄完成后,你必须获得发行许可证,然后才能发行作品。这个作品可以玩,可以获奖,可以输出。面对现在的市场需求,可能不仅仅是有资质的人有能力拍,也可能是有能力但没资质,却想参与这样的制作过程。这样就要靠有牌照的单位了。由于约定时合同中的问题,作品中参与、创作、运营的主体与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人并不对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谁有生产经营的资格,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有关广播电视特别是电视剧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抵触。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并不认为谁有牌照谁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这样进行审判,可能与现行法律不冲突,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有冲突。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谁真正投资了这个产品,谁就应该享有他应有的权利。因为协议上的问题,所以这么多纠纷都是* * *同事做这个版权的时候才发生的。未来要想越来越清晰,就要为法院的判决打好基础,理顺整个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在电视剧和电影的管理上,很多东西都需要大大改进。
第二,在《著作权法》1990颁布之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差。比如过去的样板戏等很多作品都是集体创作,没有个人签名。1990著作权法颁布,特别是修改后,其中授予编剧的权利有17种。其中,《著作权法》第15条有***116一字,强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说到签字,很清楚第一个是编剧,第二个是导演,下面是摄影,这是法律文书明确规定的签字程序。
第三,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一部电影中,制片方、编剧和作曲方拥有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导演没有著作权,演员也没有著作权。影视行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电影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版权,编剧和剧作家的版权是原创权,而影视行业的其他所有权利,如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都是由这种原创权衍生而来,并在编剧的许可下获得新生,所以编剧的权利是影视行业的第一版权。在以内容为重,以剧本为先的影视行业,法律赋予作家的版权应该得到保障。
第四,在影视行业,没有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辛勤劳动,就不会有基于作品的一系列权利。因此,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都是首先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创作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因此,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国著作权法所贯彻的基本原则。
5.我看一些片子的时候,字幕上没有写XXX导演的作品,而是直接写了XXX的作品。署名权是一项人格权。事实上,广电部有一个关于签名排列的文件,明确描述了正片签名的常规排列顺序以及编剧和导演的内容。在过去,影视剧,如的风暴,首先由梁编剧,然后由谢晋执导,但现在几乎不可能找到编剧。有些编剧要按住遥控器才能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现在总策划、总顾问、总策划等项目里有几十个领导干部的名字,其次是编剧、导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一些协助工作和组织创作的人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根据创作发展规律,应该把享有著作权的人放在第一位,根据其权利大小安排字幕,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落实。
六、在中国电视剧产业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新名词,比如“制片人”。原来中国电视剧没有制片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单位的制片人。最早的电视剧制作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给电视台提供一个播出内容,满足党和国家对宣传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版权的概念并没有像今天这样明确。因为版权和经济直接相关。后来随着电视剧的逐渐市场化和市场发展,电视剧逐渐商业化后,版权的概念越来越清晰。简单的用制作人或者某个人来拍是不合适的,所以制作人这个概念就成立了。所谓制作人,必须是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是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