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探测需要什么资质?

\x0d\\x0d\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是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已安装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并提供技术数据的技术评估活动。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高,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是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依法严格执行。\x0d\ 1。检测单位取得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检测业务\x0d\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国家资质设置源于公安部1996号令,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单位进行。\x0d\ 2010 10 1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验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公安消防局行政许可的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x0d\省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实施上述规定的解释(详见南方日报2011 4月13)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更加明确: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合格检测单位;另一方面,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是合格单位;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x0d\ II。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x0d\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也就是将此行政许可授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这两条明确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性质不同。这一规定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管辖。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区分和界定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计量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适用《计量法》,经省级质监部门行政许可,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消防设施检验单位适用《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验资质。\x0d\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许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消防设施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因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消防设施资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x0d\因此,检测单位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才有检测资质开展检测工作,绝不可能通过取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体系建设项目,不属于产品。因此,依法取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x0d\ III。目前,全省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具有检测资质\x0d\经核实,目前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仅有少数单位获得省公安消防局行政许可。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取得资质的原因如下:1999,省公安消防局授予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了公安消防局审批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但行政部门并未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收回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取得的资质。以及其他未经审查许可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下发398号文件,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前通过审查许可取得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由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有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调研,将很快完善这一行政许可,这项工作尚未启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广东唯一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是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x0d\同时,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经广东省科技厅依法鉴定,于2010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x0d\以上情况说明,全省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这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置的,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的,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部门共同挤压其他检测单位造成的,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启动消防设施检验资质的行政许可,相信很快会有相应的措施出台。\x0d\ IV。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存在法律障碍。\x0d\有人认为省内暂时只有几家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涉嫌垄断,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所以消防设施不需要检测,或者不需要资质也可以检测。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似乎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固有法律关系的误解: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在提交消防验收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虽然目前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但是要依法检测。2.关于竞赛,消防设施检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规划多少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果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多许可,但是行政机关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到,与竞争无关。3.关于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检测技术,专利技术本身具有排他性,不应该属于垄断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者货物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目前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暂时只有一家有资质,使用的专利技术也是唯一的,所以“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批后可调整招标方式,也可不再进行招标。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并不存在法律障碍。\x0d\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查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预计很快会有很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暂时有一个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就不能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也不能让没有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检测技术没有达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是与很多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这将导致火灾隐患留在建筑物中,一旦导致灾难,将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利于人民和自己。 \x0d\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或者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依照第41号令第41条的规定处罚。公安部106,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提供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第42号令第。公安部10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照第47号令第47条的规定处罚。公安部10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取得检测资质的唯一途径是取得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任何检测单位都必须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施检测,凭行政许可取得资质;现有法律法规严禁无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和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检测技术从事检测业务,这也是消防监督部门的问题,还是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全省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我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现状将会彻底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法制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做出贡献。\x0d\\x0d\广东省民营企业维权协会参考:

新快报2011 5月24日星期二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