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的通知后,应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和通知要求编制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基于合作研发和交流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一致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2)编制项目预算时应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如有自筹资金和外资来源,需提供投资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专项用于合作研发和交流的其他货币资金。外方投资资金是指外方投资并由中国控制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国投资者投入的非中方主导和使用的货币资金、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明确说明,包括各类对外投资的主要用途和使用方案,以及对外投资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编制。一般情况下,同一支出科目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对外投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计算原因。

(三)由多个单位* * *承担一个项目的,还应编制并列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预算等...

(四)项目申请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可以从单位外部获得的服务;应针对项目实施的可能,科技资源和成果完全归中方所有,提出社会* * *享用计划;合作各方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 * *共享方案和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项目预算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项目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每年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在收到科技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书后成为项目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