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继承关系中的单一制和分割制原则是什么?
跨国继承中的分割制度,又称区分制度,将继承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继承人的继承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主张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
跨国继承中的分割制度,又称区分制度,将继承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继承人的继承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和不动产适用地法。
扩展数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 * *的方式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如下:
(1)物理分割。在不违背分割原则的情况下,遗产的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形式。适用于物理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对于可分割的东西,可以进行一般的实物分割,比如粮食,可以分割出每个继承人应该继承的数目。
但是对于不可分割的东西,你不能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划分,只能作为个体来划分,比如电视机、冰箱。不能分割的实物不能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
(2)可变价格细分。对于不适合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出售换取溢价,然后由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和溢价的比例进行分割,各自获得与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相对应的溢价。
(3)赔偿司。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一人愿意取得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其份额比例补偿其他继承人。
(4)保留现有的划分。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继承人愿意取得遗产,或者继承人愿意将遗产保持* * *状态的,可以视为* * *和全部财产,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在遗产中的份额,确定应当由该财产分担的权利和义务。